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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为购房者担保后可全额追偿代偿款-丹江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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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381民初22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3月25日,杨某购买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开发的丹江口市环城南路54号C1幢2单元3层302房商品房一套,并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丹江口支行申请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杨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某银行丹江口支行通过扣划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保证金账户的方式扣收了杨某拖欠的部分逾期房贷,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累计扣划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保证金20笔,共计33912.25元。2016年3月24日,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向杨某追偿贷款16537.24元。后杨某仍然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某银行丹江口支行于2018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判决,要求杨某偿还某银行丹江口支行借款本金128684.85元及利息,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强制划扣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账户资金134947元用于偿还贷款。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代偿后多次向杨某追索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杨某需在15日内偿还湖北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152322.01元,并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但驳回了企业要求按更高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担保不是"背锅",但企业必须主动防控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担保不是"好人卡",签了字就得真金白银扛责任! 很多企业以为"只是帮客户走个流程",结果客户一违约,自己反而成了"冤大头"。法院虽然支持了企业追偿权,但过程中暴露的风险点,企业必须提前堵住:

1. 别当"老好人",担保前先查"底子"

本案中,杨某从2015年就开始断供,企业却等到银行反复划扣才行动。风险点:企业只看合同不看人,对购房者还款能力不做筛查。
防范建议

2. 担保合同不能"一笔带过",关键条款必须写死

企业起诉时要求按LPR四倍收利息(年化约15%),但法院只支持了3.7%。为什么? 因为担保合同里没写清楚代偿后的资金占用成本!
防范建议

3. 代偿后必须"快准狠",拖一天亏一天

企业2019年11月被划扣13万多元,却拖到2022年才起诉。风险点:时间越长,客户转移财产风险越高(本案杨某直接失联)。
正确操作

4. 连带担保≠无限责任,企业要会"止损"

本案企业从2015年到2019年被划扣20次,却从未要求银行先处置抵押房产。致命疏忽:银行有义务先拍卖房子抵债,而不是直接扣担保人钱!
自救指南

结语:担保是生意,不是慈善

很多企业把"提供按揭担保"当销售手段,却忘了这是真金白银的风险。本案的胜诉只是拿回本金,3年利息损失就超1.6万元(按LPR四倍算可达6万+)!真正的赢家,永远是事前设好防火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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