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企业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丹江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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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鄂0381民初27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25日,王某向霍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期限为3年,约定月息1.5%。同日,霍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王某转款60000元。借款发生后,王某未支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照约定还款。2020年9月10日,王某向霍某重新出具借条1份,对2016年10月25日产生的借款事实和利息约定予以认可。
再查明:丹江口市伟某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注册登记。王某系丹江口市伟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结果: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霍某借款本金60000元;丹江口市伟某有限公司对这笔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王某还不上钱,公司必须替他还);霍某主张的利息部分因法律依据不足被驳回,可等新法规出台后另行起诉。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一大“隐形炸弹”:当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名义借钱,但钱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时,公司可能被“连坐”还款!
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点就两个:
- 借款真用于公司了:王某在借条上写了“丹江口市六里坪财神庙村伟某公司”(公司地址),等于变相承认钱是给公司用的;
- 身份太明确:王某是公司老板,法院认为他签字代表公司意志,哪怕借条没盖公司公章。
对企业来说,风险就在“模糊地带”:
- 如果老板用个人账户收钱、借钱,还美其名曰“方便公司周转”,一旦出事,公司立刻背上债务;
- 借条写“用于公司生产”,但没公司盖章?法院照样可能判公司还钱!
- 老板跑路不接传票?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公司连申辩机会都没有。
三招教你堵住漏洞:
✅ 借款必须“公司出面”:
凡是公司要用的钱,一律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盖公章。别让老板个人打借条!如果老板个人垫资,必须签《代付款协议》,写明“钱是代公司借的,责任归公司”。
✅ 账户绝对“公私分开”:
公司钱进公司账户,老板钱进个人账户。千万别混用!比如霍某转给王某的6万,如果直接打进公司账户,证据链更清晰,也能避免扯皮。
✅ 内部流程“留痕管理”:
借款前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书面记录“这笔钱用于XX项目”;还款时保留凭证。万一被起诉,这些就是救命稻草——证明钱真用在公司了,但程序合法。
特别提醒:
很多老板觉得“借条没盖章就没事”,这是大错!法院看的是实际用途和身份关联。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这类纠纷判得更严,企业败诉率超70%。别等债主上门才后悔,现在就清理老板的“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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