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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车损险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须赔偿-长丰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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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12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于2020年1月18日向被告紫金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84844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单号为20501944030220000972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皖A×××××,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至2021年4月30日24时止。2020年11月20日,原告驾驶自有的皖A×××××小型轿车在北城世纪城瑞徽苑16栋地下车库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单方撞到柱子,随即原告向交通部门报警及保险公司报险,后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保险公司到现场经查验系单方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车辆送至汽车维修公司进行修理,就上述维修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调解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同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皖A×××××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损失金额为58275元。(备注:更换旧件残值已扣除5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紫金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某车辆损失费58275元、评估费4500元,共计62775元;驳回林某要求支付施救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车险理赔纠纷,但对企业尤其是保险行业的经营者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拒赔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撑,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评估公司对配件按原厂件评估,但未通知我方验货,无法鉴别配件品质,不认可价格"。但法院认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紫金某产深圳分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配件不符合标准或价格不合理,因此不支持其拒赔理由。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第一,"我以为"不等于"我有理"。很多企业遇到纠纷时,习惯性认为"我知道情况"或"我觉得不对"就足够拒绝对方请求。但法律只认证据!本案中保险公司主观怀疑配件有问题,却拿不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最终只能认赔。建议企业:建立"一事一档"证据收集机制,任何业务环节都养成留痕习惯,特别是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节点。

第二,"不参与"不等于"不负责"。保险公司声称"没通知我验货",但作为专业机构,接到报案后应主动介入调查。企业常犯的错误是等别人通知才行动,结果错失取证良机。建议:设立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对重要合同履行过程全程跟踪,变被动为主动。

第三,"口头说"不如"白纸黑字"。本案中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配件验货程序",导致争议。很多企业合同写得笼统,发生纠纷时各说各话。建议:重要条款必须具体化,比如明确"配件必须为原厂件"、"验货时限为报案后48小时内"等可操作标准。

延伸思考:不仅保险企业,所有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企业都应警惕类似风险。比如物业公司拒收业主维修费、软件公司拒退预付款等情形,若没有证据支撑拒付理由,都可能像本案保险公司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特别提醒:当企业收到索赔请求时,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启动内部调查,书面告知对方争议焦点,同步收集证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切忌简单粗暴地"一拒了之",这只会让小纠纷演变成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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