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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才能及时行使追偿权-长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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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118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08月27日,曾某通过某多多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与陕西某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5000元,贷款年利率8.5%,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本息,共分12期偿还。同日,曾某与陕西大某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陕西大某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曾某向陕西某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债务后,即取代贷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对借款人拥有追偿权。追偿权范围包括:已代偿款项,以及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借款人逾期归还担保代偿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支付代偿款为基数,以万分之六点五按日计算,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为止。如债权发生转让,第三方债权受让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上述款项,借款人应当向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陕西某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依约将借款15000元转入曾某名下银行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曾某逾期还款后,截至2023年6月13日陕西大某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曾某偿还了案涉未还本金11368.25元及利息215.43元,计11583.68元。

2023年7月11日,陕西大某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辽宁某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某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曾某的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某子数字科技公司。2023年7月19日,陕西大某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曾某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2024年4月7日,某子数字科技公司与武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曾某的债权(11583.25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武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某子数字科技公司向曾某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武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追索上述款项,诉讼来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武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1583.2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1583.2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5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从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违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一个通知漏洞让企业损失一年多的违约金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是:债权转让后,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否则企业将无法及时行使追偿权,特别是关于违约金等关键权益的计算

从判决可以看出,担保公司陕西大某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早在2023年6月13日前就已代偿了借款,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曾某,导致违约金不能从代偿日开始计算。武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通过两次债权转让取得了债权,但法院只支持从最后一次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2024年4月29日)的次日(2024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通知不是走过场,必须"有效送达"
    本案中,担保公司虽然通过短信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但第一次代偿后却没有证据证明已通知债务人支付代偿款。这直接导致企业损失了从2023年6月到2024年4月近一年的违约金!对企业来说,如果代偿金额较大,这笔损失可能非常惊人。短信通知虽便捷,但最好采用能确认对方已收到的方式,如邮政EMS(保留回执)、公证送达等,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短信发送至指定号码即视为有效送达"。

  2. 合同条款要写清楚,避免"我以为"
    本案担保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明确约定"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证明标准"。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总觉得"通知一下就行",却忽略了如何证明已通知。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类似条款:"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应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债务人确认的联系方式,发送成功即视为有效送达,债务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3. 债权转让不是"签完协议就完事"
    本案经过两次债权转让,每次转让后都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所以转让本身是有效的。但问题出在第一次代偿后没有及时通知。企业作为债权人,在代偿后、转让前、转让后三个关键节点,都必须做好通知工作并保留证据,形成完整的时间线和证据链。

  4. 别让"小疏忽"变成"大损失"
    本案中,原告本可主张从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违约金,但因无法证明已通知债务人,损失了长达一年多的违约金收益。按年化利率14.6%(LPR四倍)计算,11583.25元一年多的违约金就超过1700元。对企业而言,如果管理数百笔类似债权,这种程序疏忽可能导致数十万元的损失!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企业追偿权纠纷中,实体权利往往很明确,但程序瑕疵却常常成为"绊脚石"。本案再次证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那些忘记"通知"的人。一个简单的通知环节,可能决定企业能否全额收回款项,甚至影响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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