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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后实际施工人依然能追索工程款-长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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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102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3日,安徽某上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某乡某小学教室拆除重建工程"(项目编号2015CFGB022)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100000元。后长丰县教育体育局作为发包方、安徽某上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就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平整场地、瓦屋面教室拆除、瓦屋面维修、栽植色带-红叶石楠、花池等,约定工期3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签约价100000元;某镇中心学校在发包方处签字盖章,安徽某上有限公司签字盖章确认。

代某自述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某上有限公司将全部施工内容转包给代某实际施工,并申请证人王某、汤某、樊某作证。王某陈述其在案涉项目受雇于代某拉运建渣、汤某陈述其在案涉项目受雇于代某修理水泥路面及砌花池。代某自认已收取工程款70000元,某镇中心学校认可已支付工程款70000元但未查询到相关支付凭证。安徽某上有限公司自述签订合同后,未实际施工上述项目。

2022年8月3日,某镇中心学校向长丰县教育体育局出具《情况说明》,称"由安徽某上有限公司承建的某乡某小学教室拆除重建工程,已拨付70000元,剩余30000元由财政收回,现安徽某上有限公司申请剩余30000元拨回公司"并加盖了学校印章。2024年1月15日,某镇中心学校出具《证明》,内容为案涉工程"中标后实际施工人为代某""资金、施工、建筑材料、机械和人工都是其提供"。

法院判决:安徽某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代某30000元及利息;某镇中心学校在欠付3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驳回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你把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能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签了合同,把活儿转包出去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这样做其实埋下了巨大隐患。

为什么工程转包后,安徽某上有限公司还得付钱?

法院认为,安徽某上有限公司将中标项目转给代某个人施工,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随意转包给个人)。虽然转包行为违法,但这不影响代某作为实际干活的人追讨工程款的权利。安徽某上有限公司收取了中标资格,却不亲自干活,当然要为这个"卖标"行为负责。

为什么学校也要承担责任?

某镇中心学校作为发包方,在2022年就出具《情况说明》申请拨付剩余款项,这等于承认工程已经符合付款条件。后来又在2024年出具《证明》确认代某是实际施工人。既然学校还欠着30000元工程款没付,按照法律规定,就得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实际干活的人付款。

三个血泪教训,企业必须牢记:

  1. 转包不是"甩手掌柜"的借口:很多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给他人,收取管理费就不管了。但法律明确规定,转包行为本身违法,如果产生纠纷,转包方仍需承担责任。企业如果要做分包,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且分包对象必须有相应资质。

  2. 口头约定等于埋雷:代某和安徽某上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仅靠口头约定和证人证言证明关系。这种做法风险极大!一旦对方不认账,取证困难。企业进行工程分包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留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

  3. 诉讼时效不是"免死金牌":被告曾辩称代某起诉已超过8年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某镇中心学校2024年出具《证明》认可代某是实际施工人,表明代某一直在追讨工程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企业要注意,拖欠工程款不等于可以一直拖,对方只要能证明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工程转包看似能快速获利,实则隐患重重。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须规范经营,合法分包,把风险管控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否则,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被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资质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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