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时抵押登记是银行收回资金的关键保障 - 桐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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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81民初30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9月8日,出卖人某置业公司与买受人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程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桐城市某小区某室商品房,并支付首付87531元,余款32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6年9月12日,借款人程某与贷款人安徽桐城某行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320000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15年,年利率4.9%,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程某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置业公司为该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9月26日,双方办理预告抵押登记;2016年9月27日,安徽桐城某行公司发放贷款320000元;2022年3月18日,双方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自2021年12月20日起,程某开始拖欠本息未还。截至2024年4月1日,程某已归还本金85784.09元、利息70205.48元,尚欠本金234215.91元、利息26263.15元,本息合计260479.06元。
法院判决: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安徽桐城某行公司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1日合计260479.06元,后续利息按合同计算至还清日);安徽桐城某行公司对程某抵押的桐城市某小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核心观点解析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赢了官司,但背后藏着一个关键教训:企业放贷时,别只盯着合同签字,必须把抵押登记“落袋为安”。程某从2021年底就开始拖欠还款,银行能顺利拿回钱,核心不是靠催收,而是因为房产抵押登记办得及时、完整——先办了预告登记,后又升级为正式登记。这就像给贷款上了“双保险”:一旦借款人跑路或赖账,银行可以直接拍卖抵押房产,不用和其他债主排队等钱。
对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或经常对外放贷的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 “纸上合同”不如“手上登记”:签合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只是第一步,必须立即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银行在放款前办了预告登记,又在房产证办妥后及时转为正式登记(2022年完成)。如果银行偷懒没转登记,万一房子被其他债主查封,钱就可能打水漂。企业放贷时,要把“登记完成”当成放款的硬性条件,别等出事才补救。
- 违约条款要“小题大做”:合同里写明“连续三个月不还款就算违约”,程某2021年12月首次拖欠,银行2024年5月就起诉并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这说明企业监控还款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日常管理中,设置自动提醒系统,一发现逾期就书面催告,把小风险掐灭在苗头阶段。
- 别把希望全押在“保证人”身上: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提供了阶段性担保,但银行真正靠得住的还是抵押房产。现实中,保证人可能倒闭或跑路,企业设计担保方案时,优先选“真东西”(如房产、设备抵押),少依赖“人情担保”。
很多企业总以为“合同签了就稳了”,但法律只保护行动到位的人。本案银行胜诉不是运气好,而是每一步都踩在法律要求的节点上。反过来想:如果程某的房子没办正式抵押登记,银行可能血本无归;如果合同没写清“连续三个月违约可提前收贷”,银行只能干等15年到期。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放贷前,查清抵押物是否干净(有无其他查封);
- 放贷中,把“登记凭证”当作放款的“钥匙”,没拿到绝不打款;
- 放贷后,每月核对还款记录,逾期超30天立即发书面警告。
法律风险就像漏水的船——补小洞花1块钱,拖到大洞可能沉船。作为企业,别等官司上门才想起法律,日常就把合同条款、登记流程、监控机制理清楚,才是真正的“省钱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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