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擅自提高利息!债权转让必须严守原合同约定-当阳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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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7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3月2日,唐某向华夏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交《华夏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华夏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准并发放了信用卡(卡号:6226****)。唐某激活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但自2017年5月28日起开始逾期还款,尚欠本金4496.24元。2023年12月28日,华夏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辽宁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24年2月1日通过网站公告通知。
法院判决: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辽宁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4496.24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简单说,企业赢了本金和部分利息,但因擅自提高利率主张被法院“打回”。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企业接手了一笔“老欠款”,想多收点利息,结果法院说“不行,得按原来的规矩来”。核心教训是:债权转让不是“重新做生意”,企业受让债权后,必须原封不动执行原合同条款,尤其不能擅自调高利息或费用,否则法院不支持,还可能白花诉讼费。
为什么企业容易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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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以为“欠款到手就能自己定规则”
本案中,辽宁某金融公司从银行接手债权后,主张按年利率24%收利息(比原合同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年化18.25%更高)。但法院明确指出:原《信用卡领用合约》白纸黑字写清了利率上限,企业不能“想当然”加码。现实中,不少企业觉得“欠款是自己的了”,就随意修改条款,结果像本案一样,部分诉求被驳回,还多付了公告费、诉讼费。 -
误区二:忽视“原合同审查”这关键一步
债权转让前,企业往往只盯着“欠了多少钱”,却漏看合同细节。比如本案的利率约定,就藏在《领用合约》第三条里。如果辽宁某金融公司接手前认真翻一翻原合同,就能发现24%的主张站不住脚,避免败诉风险。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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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前必查原合同”
别光看欠款金额!拿到债权转让包时,第一件事是复印原合同(如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重点标出利息、违约金等条款。如果原合同写“利率最高日万分之五”,你就只能按这个收,哪怕市场利率更高也别碰——法院只认“白纸黑字”,不认“我觉得合理”。 -
“通知债务人要留痕”
本案中,银行通过官网公告转让债权,法院认可了。但企业自己操作时,务必用多种方式通知债务人(如短信+邮件+公告),并保留证据。万一债务人说“我不知道转让”,你连起诉都可能被卡住。简单说:通知不到位=转让无效。 -
“不懂就问专业人”
金融债权常涉及复杂条款(比如本案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实际等于年化18.25%)。企业法务或财务人员如果拿不准,花点小钱请律师做次“快速体检”,比事后打官司省钱多了。毕竟,本案中企业光公告费就多花400元,要是提前看清合同,这笔钱都能省下。
最后划重点: 债权转让不是“捡漏”,而是“接烫手山芋”。企业千万别为多收点利息冒险改规则——法院判决就是铁尺子,原合同怎么写,你就得怎么做。守住这条线,才能把“坏账”变成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