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交易,签字人个人担责-阜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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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202民初40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1日,阜阳某祯燃气有限公司(甲方)与太和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LNG液化天然气购销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第二份协议,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约定乙方车辆须在甲方加气站加气,结算方式为预付充值缴费。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太和某通公司多次向阜阳某祯公司预付费用。后因运输线路变化,太和某通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申请退款,阜阳某祯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退还预付款43119.70元。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合同。
张某在多张阜阳某祯公司的气量结算单上签字,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的结算单显示欠款349763.22元。诉讼中,阜阳某祯公司承认张某已支付45063.22元,尚欠3047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个人支付阜阳某祯公司燃气费3047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对太和某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合同到期别“糊涂交易”,签字要当心!
这个案子很简单,却藏着企业常犯的大错:合同到期后,没签新合同就继续做生意,最后个人“背锅”。
太和某通公司和阜阳某祯公司的合同在2017年10月31日就到期了,之后双方还退了预付款、结清旧账,等于彻底“分手”。但2018年张某(太和某通公司车队负责人)却自己在结算单上签字,继续用燃气。法院认为:
- 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授权张某代表公司交易;
- 张某签字是个人行为,公司没盖章确认;
- 阜阳某祯公司明知公司已退出,还只找张某签字,相当于默认和张某个人做生意。
结果:30多万元欠款,公司一分不赔,全由张某个人承担!
企业怎么防风险?记住3点:
- 合同到期别“自动续约”:
到期前30天必须行动!要么签新合同,要么书面终止合作。像本案中,太和某通公司申请退款、公司退钱,就是明确“不玩了”,但后续张某又私下交易,埋下祸根。 - 签字必须“有授权”:
员工或合作方签字前,企业要确认:- 对方是否有公司盖章的授权书?
- 结算单是否注明“代表公司”而非个人?
本案张某只签自己名字,没写“代表太和某通公司”,法院自然认定是个人债务。
- 交易全程留证据:
- 用气/送货时,要求对方提供带公司公章的确认单;
- 避免长期“口头约定”,哪怕小额交易也补个简易协议;
- 定期核对账目,发现异常(如对方预付款为零却继续用货)马上停手!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护身符”,到期不续就是“裸奔”;签字无授权,老板员工都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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