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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需书面确认新债务人责任避免货款打水漂-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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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1民初5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1日,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研磨体购销合同》,约定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高铬球:规格Φ100的高铬球20吨,单价6700元/吨,金额134000元;规格Φ40的高铬球13吨,单价6700元/吨,金额87100元,合计2211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票到付清全款”。2021年11月29日,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欠货款171100元。2020年12月23日,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回执单》,确认欠款171100元核对相符,由包某签字。2022年11月21日,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及包某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71100元。2023年7月17日,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债务转让通知书》,称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1100元,经协商由二连浩特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代为支付,包某和李某自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截至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时,上述货款仍未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二连浩特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1100元,并从2024年2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包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过高利息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做债务转让时,如果只靠口头说或简单盖章,没把新债务人的责任写清楚,货款很可能收不回来!

一句话总结:债务可以转,但责任不能“甩锅”! 企业遇到债务转让,务必做到“协议写全、新债务人盖章确认、担保细节列明”,否则货款可能变成“纸上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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