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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合同时忽视责任条款将承担员工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南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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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2民终294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日,南陵某乡有限公司在南陵县教育局12所学校食堂服务项目中中标。2018年9月1日,南陵籍某幼儿园与南陵某乡有限公司利民路花园新区分店签订了《学校食堂服务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从业人员由乙方(南陵某乡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组织招录","从业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按月发放","食堂服务人员发生工作事故或工伤的,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南陵某乡有限公司利民路花园新区分店是南陵某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戴某在南陵籍某幼儿园食堂工作,每月工资由南陵某乡有限公司发放。2018年12月13日,戴某在食堂提供劳务时摔倒受伤,诊断为右踝关节三节骨折。经鉴定,戴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护理期75天、营养期105天。医疗费共计48551.64元,部分已通过新农合和保险报销,尚有29460.44元未报销。戴某家属在南陵籍某幼儿园支取5000元医疗费,在南陵某乡有限公司支取100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南陵某乡有限公司赔偿戴某各项损失96768.35元(总损失133460.44元的80%)。南陵某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暗藏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法律"陷阱"。很多老板看到判决可能会疑惑:人是在幼儿园食堂摔伤的,幼儿园还负责招录和管理,为什么最终要餐饮公司赔钱?关键就在于合同中的一句话——"食堂服务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为什么餐饮公司要担责?

  1. "谁发工资,谁是老板"原则:法院认定,因为戴某的工资是南陵某乡有限公司发放的,所以形成了雇佣关系。即使实际工作地点在幼儿园,日常管理也是幼儿园在做,但法律上认的是发工资的主体。

  2. 合同条款就是"紧箍咒":虽然餐饮公司辩称"幼儿园才是实际用工单位",但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工伤由餐饮公司负责处理。法院认为:签了字就得认账,不能说"不知道"或"没注意"。

  3. 格式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餐饮公司说这是教育局下发的"格式合同",自己没话语权。但法院指出:如果你觉得条款不合理,完全可以不签或要求修改,签字即表示接受。

企业必须防范的3个风险点

风险点一:外包服务≠风险转移
很多企业以为把食堂、保洁等业务外包出去,员工出事就和自己无关了。但本案证明:如果合同约定由你负责工伤处理,出了事就得你买单!
防范建议:签订外包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工伤责任由哪方承担",切忌简单写"按法律规定处理"。建议改为"员工工伤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服务方协助处理"。

风险点二:工资发放方式决定法律责任
餐饮公司以为只是"代发工资",没想到这成了认定雇主关系的关键证据。
防范建议:如果只是中介服务,不要直接以自己名义发工资。可改为:用工单位直接与员工签订协议,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避免工资流水显示为你公司支出。

风险点三:以为"占小便宜",实则"吃大亏"
餐饮公司提到"每位员工实际只拿到58元服务费,不够承担风险"。这恰恰暴露了问题——为了中标压低报价,却没把工伤保险成本算进去。
防范建议

血泪教训总结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重业务、轻合同,签协议时不较真,出事了才喊冤。本案中,如果餐饮公司当初在签约时做到三点,完全可避免这场22万元的损失:

  1. 要求修改合同中"工伤由乙方处理"的条款
  2. 拒绝以自己名义发放工资
  3. 在报价中加入工伤保险费用并单独列明

特别提醒: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本案合同特意注明"不含劳务派遣",但法院仍认定餐饮公司是雇主,就是因为实际履行中具备了雇佣关系的特征(招录+发薪)。企业在设计合作模式时,务必确保"合同约定"与"实际操作"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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