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包工程不等于甩掉货款责任,企业仍需买单-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庐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4民初44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既往类案判决查明,万山某将"某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此设立了该公司庐江分公司。后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以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形式,将工程转包由李某实际施工。为该工程建设需要,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舒城某有限公司签订《挤塑板采购合同》,两次从舒城某有限公司购买挤塑保温板,第一次货款22540元该公司庐江分公司已支付。第二次货款2张送货单载明金额为24130元,送货单分别由汪某甲、郭某签字确认。舒城某有限公司据此已向该公司庐江分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款经舒城某有限公司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最终判决: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庐江分公司、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舒城某有限公司24130元;同时驳回舒城某有限公司对黄某、汪某甲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转包不等于"甩锅",货款责任仍在企业身上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企业把工程转包给别人,不等于就能把买东西的钱"转走"!很多老板以为把工程包给别人干,材料款就该包工头付,结果自己还是得掏钱。

核心问题出在哪?

  1. "转包"不等于"卸责":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把工程转包给了李某,但因为是以公司名义签的采购合同,所以法院认为公司还是得负责。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说"我让小王去买的,钱该他付",超市只会找你这个顾客要钱。

  2. 分公司闯祸,总公司买单:该公司庐江分公司虽然有自己的名字,但本质上是"儿子","儿子"欠债,"爸爸"(总公司)得还。企业设立分公司时要特别注意,分公司的行为最终都算在总公司头上。

  3. 员工签字≠员工还钱:汪某甲和郭某虽然在送货单上签字了,但因为他们只是工地打工的,法院说这属于"职务行为",钱该公司付,不该他们个人掏。很多小老板看到这里可能会松口气,但反过来想:如果你是材料商,看到员工签字就送货,最后发现要不回钱,那哭都来不及!

给企业的3个"避坑"建议:

  1. 转包也要"转合同":如果你要把工程转包给别人,一定要让实际施工方和供应商重新签合同,不能简单让供应商继续和你公司签合同。就像本案,如果李某直接和舒城某有限公司签合同,某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不用背这个锅了。

  2. 送货单要"认准人":收货签字的必须是公司明确授权的人,最好在合同里写清楚"只有张三、李四签字才有效"。别让工地随便一个工人签字就送货,事后他们说自己没权限,你追讨就难了。

  3. 发票要"对准人":本案中舒城某有限公司直接给该公司庐江分公司开了发票,这相当于坐实了买卖关系。如果工程已经转包,却还给原公司开发票,就像自己给自己"挖坑"——法院一看发票,直接认定是和你公司发生的交易。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工程转包很常见,没什么大不了",但法律上这可是个"雷区"。你以为的"内部约定",对外部供应商是不产生效力的。供应商只认合同上盖章的公司,不会管你们内部怎么分钱。

作为企业老板,千万别以为"工程不在我手上,钱就不用我付"。只要合同是你公司签的,发票是你公司开的,送货单是你公司的人签的,这笔钱就跑不了!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才是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道。

征和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企业法律风险重在预防,而非事后补救。我们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护航。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让企业发展更安心、更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