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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逾期付款需支付三倍利息且优先受偿权超期将丧失-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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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6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初,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范围为新河杰座19#、20#、21#楼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含室内所有弱电线管预埋)工程、消防工程(含消防水电、自动报警、通风、防火卷帘等)、防火门施工总承包;付款方式为审计完成后付足审计核定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1%。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45天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结算书,甲方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结算资料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作为本次工程款的最终结价,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依据银行借贷同等利率的3倍支付乙方剩余款额利息。合同履约金经双方协商按400万元缴纳,在本协议签订并进场后7天内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合同履约金后,基础完成返还履约金120万元,在本工程主体施工至十层后返还履约金16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还履约金120万元,期间合同履约金不计息。该份合同由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及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南某彬签字确认,并加盖原被告公司印章及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彬印章。合同签订后,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

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南某彬于2014年11月10日向徐某荣转账200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向徐某荣转账1000000元;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陈海秋于2015年3月20日向徐某荣转账1000000元,总计4000000元,以上款项用于案涉工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庭审中被告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收到该40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2019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经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定后,工程价款为77286386元。

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9241726元。其中被告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8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5月31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9年6月21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1100元,2019年6月27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20年1月13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0年1月18日支付工程款6170元,2020年3月30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4月14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0年4月23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4月29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5月27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5月29日支付工程款60000元,2020年6月17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20年6月23日支付工程款640000元。

2020年12月22日,经双方结算对账,形成《新河杰座一期19#-21#楼工程结算对账单》一份,载明:建设单位: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南某彬)工程结算总价77286386元;工程保证金未退4000000元;2018年11月23日南某彬借给徐某荣周转,现由鸿源代为偿还1000000元;建设单位给付施工方的误工费365000元;发票多开的税费6.3%为133283.68元;以上款项合计82784669.68元。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及南某彬等、代付工程维修费69241726元。以上计算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13542943.68元。该结算对账单由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及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南某彬签字确认并加盖原被告公司印章。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044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4466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直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逾期给付的工程款利息277849.3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3650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五、被告支付原告发票多开的税费13328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工程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几个极易被忽视却代价高昂的法律风险点。作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想提醒各位企业家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风险一:合同中"逾期付款按银行利率3倍支付利息"不是摆设,真会执行!

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判决被告需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拖欠工程款100万元,一年的利息可能高达13%以上(按当前LPR约3.85%的3倍计算),远高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合同中这类条款只是"吓唬人",不会真的执行,结果吃了大亏。防范建议: 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部分。如认为某些违约责任过重,应在签约前协商修改,而不是等到纠纷发生后再后悔。

风险二:个人与公司财务混同,公司可能不认账!

本案中,南某彬个人借给徐某荣的100万元,虽然在对账单中写明"由鸿源代为偿还",但法院认为这笔钱未经被告公司股东会议决定,也未用于案涉工程施工,因此不支持原告的主张。这就是典型的"个人与公司财务混同"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负责人务必严格区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所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并保留完整凭证。不要图方便让员工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否则发生纠纷时,公司完全可以否认这笔债务。

风险三:工程保修金超期不退,可能要额外付利息!

被告曾辩称工程保修金未到期,但法院查明工程已于2017年10月26日竣工,按24个月保修期计算,2020年10月25日已到期,因此判决被告必须返还保修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防范建议: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台账,明确记录各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特别是保修金、履约保证金这类有明确返还时间点的款项,要设置提醒机制,避免因疏忽导致额外利息支出。

风险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过期直接"作废"!

原告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以"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为由驳回了这一请求。案涉工程2017年10月26日竣工,到2020年12月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期限。这意味着,即使最终胜诉,原告也无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大大降低了债权保障。防范建议: 建设工程企业务必牢记"6个月"这个黄金期限!从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算,6个月内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否则权利自动消灭。建议企业将重大项目的竣工日期纳入重点管理,设置专门提醒。

风险五:结算对账单不等于"万能钥匙",关键内容仍需依法确认

虽然双方在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结算对账单,确认欠款1354万余元,但法院仍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对金额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账单中包含的100万元个人借款、部分利息计算等,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予支持。防范建议: 结算对账单很重要,但不能替代法律审查。签署前应请专业律师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公司债务、利息计算等专业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行动清单

  1. 合同审查不走过场:签订前让专业律师逐条审核,特别是付款条件、违约责任条款
  2. 财务往来要规范:所有业务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账户,避免个人账户代收代付
  3. 期限管理要精细:建立合同履行台账,设置关键节点提醒(如保修期满日、优先受偿权期限等)
  4. 证据保存要及时:工程签证、变更通知、往来函件等要系统归档,电子+纸质双备份
  5. 权利主张要趁早:发现对方违约,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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