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协助办理房产证将被判违约-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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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7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3月14日,尚某、曹某作为买受人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当阳市月潭湖A幢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133.49平方米,单价1801.96元/平方米,总价240544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合同当日付147962元,2013年6月30日交房时付58582元,2013年12月30日前付40000元;交房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前;同时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书。2013年7月8日,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尚某出具收款收据200544元;2014年6月10日,出具收款收据40000元;2014年11月27日,出具房屋交接联系单,确认尚某已交清全部购房款。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尚某、曹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疏忽酿大祸”问题。核心风险点在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资料办理房产证,导致购房者无法拿证,最终被法院判令必须履约并承担额外成本。很多企业觉得“办证是小事,拖一拖没关系”,但法院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合同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否则轻则赔钱,重则影响企业信誉甚至被起诉。
对企业来说,要避免重蹈覆辙,关键做好三件事:
- 别把“办证流程”当儿戏:合同里写了“交房后60天内提交办证资料”,就必须卡死这个时间点。像本案中,开发商明明收了全款,却因未向税务部门缴税或未开票,导致无法办证。企业要建立内部倒计时机制——比如交房当天就启动办证流程,专人跟踪税务、住建等部门要求,确保资料齐全、及时提交。别等到购房者上门催才着急,那时损失已无法挽回。
- 收款和开票必须同步走:本案中开发商收了钱却不开票,埋下大隐患。企业收每一笔款,务必当场开具正规发票,并保留好缴税凭证。这不仅是税务要求,更是保护自己的“证据盾”——万一发生纠纷,这些凭证能证明你已履行义务,避免被冤枉“故意不办证”。
-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本案合同约定“提交当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因当地没这个机构被认定无效。企业签合同时,别直接套用模板,要核对所有细节:比如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准确、办证期限是否合理(60天太紧可协商延长)。更关键的是,所有口头承诺必须写进合同——比如“我们会配合办证”,没白纸黑字等于没说。
说白了,企业经营就像盖房子:合同是地基,每一步都得扎实。本案中开发商输在“懒”,懒得跟进办证、懒得规范开票,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各位老板记住:小合同背后是大风险,履约越及时,企业越安全。从今天起,把合同条款当“军令状”来执行,定期自查履约情况,才能真正把风险挡在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