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内部员工购房促销需谨慎防范法律风险-和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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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23民初48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孟某系银城某团公司员工。2019年6月,银城某团公司为了完成销售目标,鼓励公司员工购买被告开发的依澜郡商品房,银城公司提供首付款。2019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银城公司向原告转账92,654元,原告收到款项后向和县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93,538元,此后合同未再继续履行,原告未继续支付购房款或也未办理按揭贷款,被告未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也未交付房屋。202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告知函》,告知原告收到本函件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继续履行合同;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提供"更名再售方案",协助原告将房源卖给第三方,期限为90日,如在此期限仍未处理的,按解除合同处理,并按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后被告未退还原告购房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县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退还孟某购房款93,538元,但驳回了孟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促销陷阱"。和县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完成销售目标,让关联公司银城某团公司给员工"发钱买房",结果项目烂尾后不仅钱要退,还搭上了诉讼费。对企业来说,有三大教训必须牢记:
第一,"内部促销"别踩法律红线
很多企业喜欢用"员工内购""股东特惠"等方式冲销量,但要注意:
- 银行流水不能造假!案例中银城某团公司先打钱给员工,员工再转给开发商,这种"左手倒右手"的操作一旦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合同可能直接无效。
- 员工购房必须真实自愿!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是因为没证据证明员工被强迫,但如果真出现"不买房就扣工资"的情况,企业可能面临劳动仲裁+合同无效双重风险。
第二,合同管理不能"随便搞搞"
案例中开发商犯了个低级错误:签了合同却不给购房者留底!这导致:
- 员工说不清合同细节,容易产生纠纷(比如案例中到底能不能退款扯皮两年)
- 出问题时企业拿不出证据自证清白(法院只能采信员工单方说法)
企业必做动作: 每份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当场交付,电子合同也要发确认邮件。
第三,"解约通知"必须写清楚
开发商2021年发的《告知函》看似给了选择权,但埋了雷:
- "90天内卖不掉房就自动解约"——法律上这叫"附条件解约",但没写清楚"卖不掉"的标准(是没找到买家?还是价格没谈拢?)
- 结果员工没行动,法院直接认定"默认同意解约",企业只能退款
防坑指南:
✓ 写明具体操作步骤(例如"需在30天内提交第三方购房意向书")
✓ 设置明确截止日(精确到年月日,别写"90天内"这种模糊表述)
✓ 重要条款加粗提醒(比如"逾期不操作视为同意解约")
特别提醒: 项目烂尾不是免责金牌!
很多房企以为"楼盖不起来"就能不退钱,但法院说:合同解除后,收的钱必须退!唯一能扣的是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案例中10%),但前提是条款写得滴水不漏。
写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 促销先过法审:任何"员工优惠""股东特惠"方案,让律师提前看协议,避免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 合同"双交付":签完合同立刻给客户留一份,微信发送的电子版也要让客户回复"已收悉"
- 解约通知"三要素":给客户发解约函必须包含"做什么+何时做+不做后果",缺一不可
- 烂尾项目快止损:真出现资金问题,主动协商退款比等客户起诉更省钱(本案诉讼费还让企业多掏1000多元)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本案中开发商如果早有专业法律顾问,完全能避免这场纠纷:律师会建议在合同中写清"员工购房需配合完成网签,否则自动解约不退首付款",或在解约函里明确操作流程。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见过太多因小疏忽导致百万损失的案例。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甚至可以先试用满意后再付款——让专业律师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规范促销流程,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毕竟,防范风险的成本,永远低于解决问题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