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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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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2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26日,江西某龙公司中标金河口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第二标段工程;2016年11月22日,含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金河口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处和江西某龙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合同总价5749987.53元。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付款按照工程形象进度,采用月支付,月支付额度为完成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10日经施工单位自评,以及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监理单位复核等级均为合格。含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金河口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处是为案涉工程项目临时设立的项目法人,具体由含山县某水局负责合同内容的履行并实施。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总工程造价5124002.07元。含山县某水局已付工程款4070321元,余款1053681.07元未付。

法院判决含山县某水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某龙公司工程款105368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支付鉴定费7686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能以"政府审计没完成"为借口拖欠工程款!很多施工企业老板都遇到过类似情况:工程干完了、验收合格了,但业主单位却说"等审计结果出来再付款",一拖就是好几年。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等审计"的说法?

  1. 竣工验收合格是付款的关键节点
    本案中,工程早在2017年5月10日就验收合格了,但到了2021年业主还在说"审计没完成"。法院认为,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多年,且过了1年的质保期,发包方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审计只是内部管理程序,不能成为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2. 审计不是付款的法定条件
    很多政府项目合同中会写"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法院明确表示: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且合理,否则不能把审计作为付款前提。本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但法院认为这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的理由。

  3. 利息起算点很重要
    原告要求从2017年验收日开始计算利息,但法院把起算点定在了2021年1月15日(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之日)。这提醒我们:工程款金额不确定时,利息可能要等金额确定后才开始计算,企业要尽早确定工程价款。

给企业的三条实用建议:

  1. 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节点
    不要简单写"审计后付款",而要具体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如果必须与审计挂钩,应约定审计时限(如"竣工验收后18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承包方结算金额")。

  2. 及时固定证据,避免"秋后算账"
    本案中,因为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企业不得不申请司法鉴定。建议企业在工程过程中:

    • 每月做好工程量确认单
    • 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 保留所有往来函件和验收记录
      这样万一发生纠纷,能快速确定工程价款,避免多年后还得做鉴定。
  3. 竣工验收后主动推进结算
    很多企业干完工程就以为没事了,但本案告诉我们:验收合格≠钱到手!
    正确做法:

    • 验收后7日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 30日内未收到审核意见,应书面催告
    •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可直接主张付款权利

特别提醒:政府部门作为发包方时,常以"等财政拨款"、"走审计程序"为由拖延付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案例,这都不能成为合法抗辩理由。企业应理直气壮主张权利,必要时及时起诉,避免"等一年少一万"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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