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还款协议付款将面临全款追偿风险 - 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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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21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合肥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为此,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商砼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对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并约定乐某为交货地点的收货人,其中,结算方式约定“按月付供货总量的70%,余款在供货结束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工程现场供货,乐某作为需方经办人在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对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乐某签字确认的六张对账单上,共计货款金额为812919元。2021年3月10日,合肥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2021年3月9日,合肥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欠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为792919元,双方约定:2021年4月10日前给付215545元(不计息);2021年6月14日前给付100000元(不计息);2021年9月1日前给付200000元(不计息);2022年2月1日前给付277374元(不计息)。但合肥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协议履行,仅支付155545元。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合肥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10日内向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37374元,但驳回了对方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计息”)。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大坑:签了还款协议不代表能“分期赖账”,一旦违约,对方随时能要你一次性还清全款!
合肥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本欠款近80万,后来和对方签了分期还款协议,心想“慢慢还就行”。结果只付了15万,剩下的一分没动。法院直接判它立刻付清63万多——为什么?因为协议就是“新合同”,违约一次就等于撕毁协议,对方有权要求“全款到账”。更扎心的是,协议里写了“不计息”,连利息都别想收,白白损失一大笔钱。
对企业来说,这3点风险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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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不是“缓刑书”,而是“紧箍咒”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分期协议就能松口气,但协议一旦签了,法律上就和原合同一样有强制力。像本案中,合肥某园公司只违约一次(没按约定时间付第二笔款),法院就支持了“全款追偿”。防范建议: 作为买方,签协议前务必评估资金能力,确保每期都能按时付;作为卖方,协议里要写清“若任意一期逾期,需立即支付全款”,别让对方钻空子。 -
“不计息”条款可能让你白干活
本案中,卖方含山某和公司因为协议写了“不计息”,连一分钱利息都没要到。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尽快拿回本金”,草率接受“不计息”条件,结果损失巨大(比如63万货款拖半年,按市场利率算可能少赚2万多)。防范建议: 协商时坚持加上合理利息(例如按银行LPR计算),哪怕分期也要“钱生钱”;如果对方死活不答应,不如直接起诉,别为“分期”牺牲收益。 -
收货人签字=公司认账,别让“临时工”背锅
本案中,乐某作为工地收货人签字确认了6张对账单,法院直接认定公司欠款。但现实中,常有企业推脱“签字的不是正式员工,不算数”。防范建议:- 买方:在合同里明确指定收货人(如“仅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避免工地临时工乱签字惹麻烦。
- 卖方:每次送货后,让对方盖公章或法人签字,别只依赖“乐某”这类个人确认,否则打起官司可能证据不足。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一签了事,履行才是真功夫! 企业别把协议当“走过场”,每一条都可能变成“追债子弹”。尤其资金紧张时,宁可少接单、不硬撑,也别签自己做不到的还款计划——否则像本案一样,拖到最后反而要一次性掏出几十万,现金流直接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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