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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款乱盖公章公司要背锅-含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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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17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易某与被告葛某系亲戚关系。2014年1月22日,葛某向易某借款250000元,易某通过银行转账至葛某个人账户,葛某当日向易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易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月息1.5分”,借款人处由葛某签名并加盖了含山某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葛某向易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之后经催要未能还款。
另查明,含山某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成立,股东为葛某、陈某,法定代表人为葛某。
法院判决结果:含山某金公司和葛某需共同偿还易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已付的一年利息扣除),驳回易某对股东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公章不是“橡皮图章”,乱盖等于自找麻烦!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老板(法定代表人)借了亲戚的钱,随手在借条上盖了公司公章,结果公司被迫和老板一起还债!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1. “盖了章=公司认账”:债权人看到公章,自然以为是借给公司的钱。除非公司能证明“对方早就知道这只是老板个人借款”(比如借条写“老板私用”或钱直接进老板腰包),否则公司得背锅。
  2. 股东不用替老板填坑:股东陈某没签字、不知情,法院说“股东只用赔自己认缴的出资”,不用连带还债——但公司本身躲不掉!

对企业老板的血泪提醒

正确操作指南
借款必须“三明确”:明确写清“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钱必须进公司账户,借条注明“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公章锁进“保险箱”:制定用章制度,借款类文件必须由财务、法务双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决定。
定期查账防“内鬼”:每年审计公章使用记录,发现老板用公司名义借私债,立即发函声明“此非公司行为”并留证。

现实中,很多企业倒闭就栽在这点上——老板以为“公司是我的,盖章随便来”,结果债务压垮整个公司。记住:公章盖出去容易,想摘干净?法院可不管你是“不小心”还是“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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