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未超诉讼时效的关键在于催款证据 - 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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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4055号(一审)、(2020)皖11民终3597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10月10日,张某向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6008元的五年原浆古井酒和八年原浆古井酒,在该销货单上注有“已付4000元,2013年11月13日,张某;已付500元,2019年12月11日,张某。”2015年5月29日,张某又向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2240元的五年原浆古井酒,在该销货单上注有“已付6240元,下欠6000元,张某。”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自张某拖欠货款后,便委派公司业务员陈某宁、李某经常催要。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需偿还欠款7508元及利息,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个“欠钱太久还能不能要回来”的问题。张某觉得欠款拖了快10年,早该“过期作废”了,但法院为啥还判他必须还钱?关键点就两个字:证据!
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 法律有“保质期”:国家规定,普通欠款一般只能追讨3年(比如2011年的欠款,正常2014年后就不能要了)。张某就是想钻这个空子。
- 但证据能“重启保质期”:
- 销货单上清清楚楚写着2019年张某还付过500元——这等于他自己承认“债还没清”,相当于把3年“倒计时”重新归零。
- 公司让业务员陈某宁、李某经常催款,法院采信了他们的证言。催一次,时效就“续命”一次!
- 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很多公司卖货后只管发货收钱,欠款一拖就忘。等真要钱了,客户一句“过期了”就白干。就像本案,如果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没在销货单上记录还款、也没人催款证言,7508元可能就打水漂了。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销货单别当“废纸”:每次客户还款,立刻在单子上写明“已付XX元,日期+签名”(就像本案张某自己写的那样)。手机拍照存档也行!
- 催款要“留痕”:打电话催?录音或微信文字确认;上门催?让业务员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没证据的催款=没催过!
- 3年是个坎:欠款满2年时,务必主动联系客户,哪怕只让对方付1块钱,也能把时效“拉回3年起点”。
记住:债权不“养”,到期变废纸!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必须主动“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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