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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未超诉讼时效的关键在于催款证据 - 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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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4055号(一审)、(2020)皖11民终3597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10月10日,张某向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6008元的五年原浆古井酒和八年原浆古井酒,在该销货单上注有“已付4000元,2013年11月13日,张某;已付500元,2019年12月11日,张某。”2015年5月29日,张某又向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2240元的五年原浆古井酒,在该销货单上注有“已付6240元,下欠6000元,张某。”凤阳县广某有限公司自张某拖欠货款后,便委派公司业务员陈某宁、李某经常催要。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需偿还欠款7508元及利息,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个“欠钱太久还能不能要回来”的问题。张某觉得欠款拖了快10年,早该“过期作废”了,但法院为啥还判他必须还钱?关键点就两个字:证据

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销货单别当“废纸”:每次客户还款,立刻在单子上写明“已付XX元,日期+签名”(就像本案张某自己写的那样)。手机拍照存档也行!
  2. 催款要“留痕”:打电话催?录音或微信文字确认;上门催?让业务员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没证据的催款=没催过
  3. 3年是个坎:欠款满2年时,务必主动联系客户,哪怕只让对方付1块钱,也能把时效“拉回3年起点”。

记住:债权不“养”,到期变废纸!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必须主动“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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