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资质出借方不承担保证金返还责任-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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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9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叶某向安徽某公司分两笔转账共计50万元,转账备注为"中徽产业园履约保证金"。安徽某公司在收到款项的当日,将相同金额转给了某公司分公司(后更名为林州某公司合肥分公司),转账备注为"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徽产业园)幕墙及铝合金门窗项目履约保证金"。
叶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安徽某公司与叶某就中徽产业园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达成协议,安徽某公司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叶某负责实际施工,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支付给叶某。
叶某还提供了一份《施工合同》,显示发包方某公司与承包方某公司就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徽产业园相关工程项目达成协议,合同由某公司分公司盖章,杨某签字,叶某作为乙方经办人签字。
某公司是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徽产业园项目的总包方,但叶某与安徽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施工。某公司分公司(即林州某公司合肥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5日注销。
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安徽某公司只是代收代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实际并非由安徽某公司收取,叶某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核心观点:企业出借资质需警惕,但规范操作可避免担责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出借企业资质看似能赚点管理费,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但同时它也告诉我们,如果操作规范、证据完整,企业也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责任。
为什么安徽某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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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叶某转账时自己备注了"履约保证金"用途,安徽某公司当天就原封不动转给了真正的项目方。就像你帮朋友代收500元还给第三人,银行流水清楚显示"代朋友还钱",你自然不用再还第二遍。企业在处理类似代收代付时,务必做到"当天转出、备注明确",这是最有力的护身符。 -
合同关系一目了然
施工合同是叶某直接与项目方杨某谈的,他只是借用安徽某公司的资质签字。法院一眼就看出:实际是叶某在操作,安徽某公司只是"挂名"。这提醒企业:当有人想用你公司名义签合同时,要警惕他是否在把你当"工具人"。正规合作应该三方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
保证金约定缺失成致命伤
叶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安徽某公司要求他交保证金——施工合同里没写,内部承包协议也没提。就像你借钱给别人没打借条,打官司时自然难以证明。企业收取任何保证金,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金额、用途、退还条件,转账时备注清楚,否则发生纠纷就是"哑巴吃黄连"。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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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轻易出借资质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是明令禁止的(《建筑法》第26条)。看似收点管理费很轻松,一旦工程出问题(比如拖欠工资、质量事故),出借资质的企业要承担首要责任,可能赔得倾家荡产。本案中安徽某公司能脱身纯属侥幸——他们完整保留了资金流转证据。但下次可能就没这么幸运了。 -
代收代付必须"三同步"
企业帮他人代收工程款、保证金等,务必做到:①当天转出不截留;②转账备注写清"代某人支付给某方";③让实际收款方出具确认函。就像本案安徽某公司做的:叶某5月10日转50万,他们当天就转给项目方,备注写得清清楚楚,这才避免了"背黑锅"。 -
超过3年必须马上行动
本案50万元是2017年转的,叶某2025年才起诉,已远超3年诉讼时效。法律有句老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发现保证金被扣、工程款拖欠等问题,务必在3年内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否则法院将不再保护。
特别提醒财务人员
下次遇到老板说"先走下公司账"的要求,一定要多问一句:①这是谁的钱?②最终给谁?③有没有书面协议?并在转账时备注真实用途。看似多此一举,关键时刻能救公司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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