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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商业承兑汇票需谨慎,背书人对票据拒付承担连带责任-肥西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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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49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5日,合肥某邦电机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合肥某邦电机有限公司向合肥某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供应硅钢,合同总价款为5643000元;结算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还对交货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作了约定。在合肥某邦电机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肥某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出票人为某航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票号为1907100000167****231535810的上述电子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履行其部分给付货款义务,该汇票被背书人分别依次为:海南某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宜某,温某,杭州某倍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TCL某器(武汉)有限公司,TCL某器(中山)有限公司,珠海某得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合肥某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某德轴业有限公司,珠海凌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首钢某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某安钢铁公司,某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某邦电机有限公司。合肥某邦电机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在该汇票到期日后多次提示及催促承兑人付款,但出票人拒绝兑付。

法院判决:某航集团有限公司向合肥某邦电机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及利息;海南某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宜某、温某、杭州某倍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TCL某器(武汉)有限公司、TCL某器(中山)有限公司、珠海某得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合肥某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某德轴业有限公司、首钢某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某安钢铁公司、某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某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商业承兑汇票背后的连带责任陷阱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你接收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时,表面上只是收到了"付款凭证",实际上可能背上了潜在的"债务担保"!

为什么出票人不付钱,其他公司也要跟着"买单"?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和"连带责任"特点。简单说就是: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1. "大公司"票据不等于安全
    很多企业认为"某航集团是大企业,它开的承兑汇票肯定没问题",结果财务危机一来,票据直接"打水漂"。本案中某航集团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付,但法院仍判其承担责任。

  2. 中间环节最危险
    作为中间背书人(如本案中的TCL某器、首钢等公司),即使你已经用现金从上家买了这张票,当出票人拒付时,你仍要对下家负责!很多企业到被起诉才意识到:"我明明已经付过钱了,为什么还要再付一次?"

  3. 提示付款不及时就丧失追索权
    本案被告曾辩称"原告逾期提示付款",但因原告有证据证明已多次催促,法院才支持其诉求。根据规定:

    • 电子汇票必须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 超过期限只能向出票人追索,不能向前手追索
    • 必须取得"拒付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

企业防范三步法:

接票前做"三查"
一查出票人资质:通过"企查查"查企业涉诉、被执行情况;二查票据状态:登录"上海票据交易所"官网验证真伪;三查背书链条:确认前手都是正规企业,避免中间出现个体户(如本案中的宜某、温某)。

接票时留"三证"

  1. 保存真实交易合同和发票(金额要与票据对应)
  2. 汇票到期前5天必须线上提示付款并截图保存
  3. 一旦拒付,立即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拒付证明》

转让时设"防火墙"
如果你只是中间商,建议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本票据兑付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虽然不能完全免除票据法责任,但可减少被追偿后的损失。

记住:商业承兑汇票不是"现金",而是"信用债券"!当你接收一张陌生企业的承兑汇票时,本质上是在为它的信用做担保。宁可少赚点钱收现金,也不要贪图方便接高风险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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