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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与分包合同款项不能混同支付-巢湖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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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4月3日,巢湖市某兴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安徽某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爱巢天润公馆工程建设需要向巢湖市某兴架业有限公司租赁脚手架材料。合同约定:租期自材料送达指定地点当日计算,返还之日停止计租,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租金和服务费按月支付,10日内付清;运费由安徽某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若违约需支付欠款总额2.5%/月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安徽某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陆续租赁了钢管、扣件等材料,至2021年6月25日全部返还。截至2021年6月30日,产生租金286952.01元、服务费11107.80元及运费1200元,合计299259.81元,按合同计算违约金为155133.61元。巢湖市某兴架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700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日,双方还签订了《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巢湖市某兴架业有限公司承包爱巢天润公馆部分脚手架工程(包工包料)。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安徽某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13笔支付530万元给巢湖市某兴架业有限公司,但分包合同款项尚未付清。

法院判决安徽某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巢湖市某兴架业有限公司租金等299259.81元、违约金155113.61元(截至2021年12月10日,后期按月2.5%计算至付清日)、律师代理费27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530万元工程款没抵消29万租赁费?
本案最大误区是企业常把"关联业务付款混同"当合理操作。被告主张530万元工程款已覆盖租赁费,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租赁合同是"借材料",分包合同是"包工包料",就像你租邻居的铲子修自家院子,不能用修院子的工钱抵租铲子的费用。两份合同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付款时未注明用途,就像往"工程款"和"租金"两个罐子乱扔钱,最后说不清哪笔钱该进哪个罐子。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1. "项目部签约=公司买单"别侥幸
    被告辩称"项目部不是公司主体",法院直接认定项目部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现实中,工地项目经理随便签个字,公司就得埋单!建议:给项目部刻专用章时注明"仅限XX项目材料签收",超过范围需公司书面授权。

  2. 付款不写用途=埋定时炸弹
    被告13笔付款全写"工程款",却想抵扣租金,就像用"买菜钱"报销"加油费"——财务一查账就露馅。建议
    ✓ 付款备注写清"爱巢天润公馆脚手架分包工程款第X期"
    ✓ 每月核对《往来款项确认函》,双方盖章留痕
    ✓ 混合付款前必须签补充协议,注明"本笔款项优先抵扣XX合同"

  3. 2.5%月违约金不是吓唬人
    很多企业以为"违约金写高了法院会砍",但本案法院全额支持(年化30%!)。被告称"2.5%太高",法院却认为: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就得认账。更狠的是连2.7万律师费都判违约方承担。建议
    ✓ 签合同时算清违约成本(2.5%月息=10万欠款1年变13万)
    ✓ 拒绝"对方爽快就随便签",重点划掉"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霸王条款
    ✓ 欠款超30天立刻发《催款函》,避免像本案拖3年才起诉

一句话总结:同一工程多份合同,必须"一单一结、款款标注",混同付款就是给对手送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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