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减 - 郑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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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0191民初90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作为甲方、中原某担保集团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银担“总对总”批量线上业务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对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50亿元以内的债务本金及正常利息提供8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2年6月13日,中牟县国华某粮商行向中原某担保集团出具《最高额委托担保函》,委托其为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约定年担保费率1%,若中原某担保集团代偿后,按0.5‰/日计收利息,并需承担主合同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同日,张某作为反担保人出具《最高额反担保函》,承诺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飞(张某配偶)签字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同日,张某与中国某银行郑州二里岗支行签订《经营快贷合同》,借款100万元,期限12个月。2023年6月13日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2023年6月29日,银行从中原某担保集团备付金账户扣划808289.79元用于代偿。中原某担保集团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中牟县国华某粮商行、张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69512.92元、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2500元,并由张某飞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
- 张某需偿还代偿款808289.79元,并按年利率4.615%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6月29日起算);
- 张某支付律师费2500元;
- 张某飞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三、核心观点:企业需警惕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和担保公司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委托担保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仅无法全额实现,反而会因“显失公平”被法院大幅调减。
为什么这么说?
- 原告在《最高额委托担保函》中同时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和“20%的违约金”,合计年化成本超过24%。但法院认为,这两项本质都是违约金性质,且远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仅3.55%)。最终,法院直接“打折”:只支持按年利率4.615%计算,连原诉求的1/5都不到!
- 关键风险点:企业作为委托人(如中牟县国华某粮商行)或反担保人(如张某)时,常因急于融资盲目接受高额违约条款。一旦发生代偿,债权人(担保公司)想“趁机多赚一笔”,但法院会严格审查合理性。本案中,原告本可拿回近20万元违约金,却因约定过高只拿到极少部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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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
签担保合同时,别被“保障债权”话术忽悠。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如本案中3.55%×1.3=4.615%)就可能被调减。建议主动协商将违约金明确约定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以内”,既合法又避免后续扯皮。 -
反担保人要“白纸黑字”写清责任:
张某飞仅因在配偶的反担保函上签字,就被判以夫妻共同财产担责。企业若让关联方(如股东、配偶)提供反担保,必须:- 要求对方单独签署文件,注明“自愿以个人/夫妻财产承担”,避免笼统表述;
- 留存身份证明和财产凭证,否则像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可能直接推定责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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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后及时行动,别等“雪球滚大”:
原告在代偿后6个月内起诉,成功要回了本金和合理费用。但很多企业遇到代偿时拖延协商,导致利息和损失扩大。一旦收到担保公司通知,3日内必须核实债务真实性——可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扣款凭证,避免被虚增金额“坑”。
最后提醒:担保纠纷90%源于合同细节疏忽!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把条款“嚼碎了”:
- 翻开您的担保合同,检查违约金是否超过LPR的1.3倍;
- 确认反担保人签字是否规范,有无注明财产范围;
- 每季度核对一次贷款还款状态,别等银行催收才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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