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利息应从质保期满后计算-中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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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22民初13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2日,河南某电有限公司与中牟某新能源公司签订《中牟县绿博新城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冷)项目供配电项目劳务合同》,合同总价138万余元。2020年,双方又签订二期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60万元。工程完工后,2022年9月15日双方签署结算文件,确认一期工程结算款82万余元,二期工程结算款260万元。中牟某新能源公司已分两次支付共100万元(每期50万元),但剩余242万余元未付。双方对欠款金额无争议,但对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有分歧:中牟某新能源公司认为质保金利息应从质保期满后计算。
法院判决中牟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河南某电有限公司工程款242万余元及利息,但将利息分成三部分计算:1)232万余元从2021年1月24日起算;2)2.4万余元(一期质保金)从2022年4月5日起算;3)7.8万元(二期质保金)从2023年1月15日起算。驳回了原告关于质保金提前计算利息的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质保金利息计算时间点。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工程款到期不付就得立刻算利息",但法院明确告诉你:质保金是"押后付款",利息必须等质保期满才能算!
3个血泪教训,老板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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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不能"大概齐"
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一期质保期16个月,二期24个月。法院正是根据这个约定,把24万余元质保金的利息推迟了1年多才计算。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写"质保期按行业惯例",结果发生纠纷时各说各话。记住:质保期、付款节点、发票要求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连"XX个工作日"都不能少"工作"二字! -
结算单就是"救命符"
河南某电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是有三方签字的《结算表》。而很多企业干完活就等着对方付款,既不催结算,也不留证据。等老板发现"甲方跑路了",才想起找施工记录、验收单——但这些零散材料法院可能不认可!建议:工程完工后15天内必须签书面结算单,哪怕对方拖,也要发邮件/微信确认"截至X月X日未结算"。 -
质保金不是"死钱",但也不是"活钱"
本案被告聪明在两点:一是承认欠款金额(避免被认定恶意拖欠),二是精准指出"质保金利息起算错误"。结果法院把7.8万元质保金的利息推迟了近两年!提醒:- 作为施工方:签合同时要写明"质保期从送电完成日计算",避免甲方以"验收拖延"为由卡时间;
- 作为发包方:别以为拖着不付质保金能多赚利息——本案中牟某新能源公司仍要付本金,只是晚付了部分利息。
特别注意:发票!发票!发票!
本案合同多次强调"付款前需提供发票",而河南某电公司确实按时开了票。但很多企业栽在:甲方说"先干活,后补票",结果到付款时以"没发票"为由拒付。记住:发票是付款前提,不是付款后补的手续! 每笔付款前必须按合同要求开票,否则就是给对方赖账的把柄。
避坑指南:企业必备动作清单
✅ 签合同时画个"时间轴":把开工日、完工日、付款日、质保期起止日全部标清楚
✅ 每笔付款留"双保险":既要银行流水,也要让对方签收《付款确认函》
✅ 质保期满前30天发《质保金返还催告函》,微信+快递双送达
✅ 工程资料装个"保险箱":结算单、验收记录、沟通记录统一存电子档+纸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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