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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永城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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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34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5日,河南永城某银行与庞某、余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庞某、余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银行对余某名下抵押房屋(永房权证永城市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庞某、余某未还款,余某于2020年12月3日去世,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12月1日,法院查封了余某名下的河南省永城市某房屋(房产证号:字)。
2015年,宋某与余某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宋某以11万元购买该房屋(即被查封房屋),余某当天出具了“今收到购房款壹拾壹万”的收条。此后,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最早于2019年5月9日支付了水费239.4元。另查明,余某与庞某原系夫妻关系,余某于2020年12月3日去世。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河南永城某银行要求继续执行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宋某成功阻止了银行的强制执行。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如果你在房子被法院查封前就合法买了房、付了全款、住进去了,而且没过户不是你的错,法院就会保护你的权利,哪怕原房主欠债,别人也不能强行收走你的房子。
为什么宋某能赢?因为他做到了四点:

  1. 查封前签了合同:2015年就和余某签了《售房协议书》,远早于2023年法院查封;
  2. 查封前付清房款:有收条证明11万元已付;
  3. 查封前实际入住:从2015年起一直住着,连水费记录都能查到;
  4. 没过户不怪他:房子总证办下来十年了,但余某一直没配合过户,宋某自己没错。
    而银行虽然对房子有抵押权,但宋某的“居住权+购房事实”更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优先保障真实买房人住有所居,而不是让债权人随意赶人。

对企业老板的3个关键提醒

  1. 放贷前务必查清“房底”:银行或企业借钱时,如果对方拿房子抵押,别光看房产证!要实地走访、查物业记录,确认房子是否已被偷偷卖掉或有人实际居住。本案中银行只查了登记信息,没发现宋某已住进去,结果吃了大亏。
  2. 买卖房屋必须“快过户”:如果你是买房企业,付完款后一定要马上办过户!拖得越久风险越大——像本案宋某,如果2015年签完合同就过户,早就高枕无忧了;但他拖了8年,差点被银行收走房子。记住:没过户的房子,法律上还是别人的“责任田”
  3. 留痕!留痕!留痕!:所有交易必须留书面证据。宋某能赢,全靠《售房协议书》、收条、水费单这些“小纸片”。企业日常交易中,微信转账、口头约定都靠不住,一定要签合同、开发票、保留支付记录——关键时刻这些就是救命稻草。

最后的小建议:企业风控不是“事后灭火”,而是“事前筑墙”。一次疏忽可能让多年经营打水漂,比如本案银行本可优先受偿11万房款,却因调查不细丢了执行机会。与其事后花大钱打官司,不如提前请专业律师把关合同、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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