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无权处分车辆需承担部分退款责任 - 永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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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45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9月20日,原告万某(乙方、买方)与被告永城市某兄弟有限公司(甲方、卖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车牌号豫N09H**,车架号WAUGFEF57KA027073,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日,发动机号CV11076484的车辆以90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车辆来源正当合法、手续齐全、非盗抢及无经济纠纷;协议备注“此车为按揭车,不能过户,为代户使用”。原告万某在协议尾部签名确认,被告永城市某兄弟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和9月20日分两次向被告杜某飞支付60000元、向被告王某支付28600元,合计90000元。在原告使用该车辆期间,车辆经原车主同意被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拖走后转卖他人。
另查明,永城市某兄弟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某飞,股东为杜某飞一人,持股比例100%。
法院判决结果:
- 解除原告万某与被告永城市某兄弟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
- 被告永城市某兄弟有限公司、杜某飞、王某共同返还原告万某购车款45000元;
- 驳回原告万某要求支付违约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买卖合同中的三大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车被拖走”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的致命漏洞。法院为啥只让企业退一半钱?关键在两点:
第一,卖“非自有”车辆等于埋雷!
企业(永城市某兄弟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不是车主(车辆是按揭车,无法过户),还敢收钱卖车。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不能过户,为代户使用”,但企业仍承诺“车辆来源合法”,这明显是忽悠。结果车被金融机构拖走,合同直接无效。可法院发现:买家万某也心知肚明(低价9万买正常值20多万的车),双方都有错,所以各担50%责任。企业教训:千万别为赚快钱卖“来路不明”的货! 无论是车、设备还是货物,必须核实所有权——查清产权证、抵押状态,合同里别写虚假保证(如“无纠纷”)。否则一旦出事,退钱是轻的,还可能被罚赔偿。
第二,老板个人收款=自找麻烦!
最坑的是:购车款9万元全进了杜某飞、王某的私人微信,没走公司账户。更糟的是,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杜某飞100%持股),他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分开”。法院直接判他俩和公司一起赔钱!企业教训:公私账务必分清!
- 员工收款必须用公司账户,禁止个人代收;
- 一人公司的老板,每月保留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证明“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否则,企业欠债,你的房子、存款都可能被执行。
第三,合同里的“免责声明”未必有用
协议备注了“不能过户”,被告以为能免责,但法院没买账——因为企业根本无权卖车,这属于根本违约。企业教训:
- 别指望一句“风险自担”就能推责。真正有效的做法是:签合同前,主动向买家说明真实风险(如提供车辆抵押证明),并让对方书面确认“已知悉且自愿承担”。
- 重点:无权处分的合同本身可能无效,再花哨的条款也救不了你!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 卖前必查权属:动产(车、设备)查登记证,不动产(房、地)查产权档案,有抵押/查封的坚决不碰;
- 收款只走公账:对公账户收款,备注用途,避免老板、员工代收;
- 一人公司勤“留痕”:每年做审计报告,区分个人与公司开支,关键时刻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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