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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未及时过户但已实际占有,法院支持排除强制执行-永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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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35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永城某行(一家银行)与庞某及余某因借款纠纷达成调解:余某和庞某需还清120万元本金及利息,永城某行对余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永城市某小区,房产证号:字第**)有优先处置权。但余某和庞某没按时还款,余某于2020年12月去世后,永城某行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法院查封了余某名下的这套房产。

然而,徐某提出异议,称他早在2013年就从余某的合伙人王某处买下了这套房:当时付了18万元全款,拿到收据,并从2013年6月起一直装修、居住使用该房。徐某多次找余某办房产证,但余某总以“大证没办下来”推脱,直到法院贴查封公告才知房产早有总证。徐某认为自己是实际房主,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徐某的请求,不得执行该套房屋。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房产交易中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买房纠纷,实则给企业敲响警钟——房产交易中“未过户”不等于“没风险”。法院之所以判徐某赢,关键就三点:

  1. 买房时间早:徐某在法院查封前(2013年)就付清全款、实际入住;
  2. 非自身过错:没过户是因原房主余某欺骗,徐某多次催办无果;
  3. 证据扎实:徐某保留了付款收据、购电卡等证明实际占有的材料。

对企业而言,这种风险常出现在两种场景: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觉得“买家没过户是他的事”,但法院更保护“实际居住+无过错”的买家。一旦房产被查封,企业可能面临“钱房两空”——既收不回欠款,又失去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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