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未及时过户但已实际占有,法院支持排除强制执行-永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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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35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永城某行(一家银行)与庞某及余某因借款纠纷达成调解:余某和庞某需还清120万元本金及利息,永城某行对余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永城市某小区,房产证号:字第**)有优先处置权。但余某和庞某没按时还款,余某于2020年12月去世后,永城某行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法院查封了余某名下的这套房产。
然而,徐某提出异议,称他早在2013年就从余某的合伙人王某处买下了这套房:当时付了18万元全款,拿到收据,并从2013年6月起一直装修、居住使用该房。徐某多次找余某办房产证,但余某总以“大证没办下来”推脱,直到法院贴查封公告才知房产早有总证。徐某认为自己是实际房主,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徐某的请求,不得执行该套房屋。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房产交易中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买房纠纷,实则给企业敲响警钟——房产交易中“未过户”不等于“没风险”。法院之所以判徐某赢,关键就三点:
- 买房时间早:徐某在法院查封前(2013年)就付清全款、实际入住;
- 非自身过错:没过户是因原房主余某欺骗,徐某多次催办无果;
- 证据扎实:徐某保留了付款收据、购电卡等证明实际占有的材料。
对企业而言,这种风险常出现在两种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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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人(如银行、供应商):
永城某行以为抵押房产“万无一失”,却忽略了余某早把房卖给了徐某。问题出在放贷前没查清房产状态:余某的合伙人王某无权单独卖房,但银行没核实房屋是否已实际出售。结果,抵押权被“真实买家”徐某的占有事实冲垮。
企业该怎么做?- 放贷或接受抵押前,必须查清房产“是否有人住”:实地走访、查水电缴费记录,别只看房产证。
- 要求抵押人签书面承诺:若房产已出售或出租,需提供买家/租客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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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发商或卖方企业:
余某和合伙人王某卖房时,既没让妻子庞某签字(房产是夫妻共有),也没及时给买家办证。结果房子被查封,企业信誉扫地,还惹上官司。
企业该怎么做?- 卖房必须“权属清晰”:确认房产无共有人争议(如夫妻共有需双方签字),避免“无权处分”。
- 交房后30天内启动过户:拖延过户=埋雷!像徐某的案子,余某拖了10年不办证,最终导致执行纠纷。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觉得“买家没过户是他的事”,但法院更保护“实际居住+无过错”的买家。一旦房产被查封,企业可能面临“钱房两空”——既收不回欠款,又失去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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