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拖欠工程款不被法院支持-荥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68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7月8日,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荥阳市某会签订《荥阳市2014年某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标段)》,主要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新打机井、井堡、水泵及配套安装等;合同价款684530.62元;付款方式在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时,按合同价的70%进行第一次付款,完成全部工程量并且经过竣工决算审核后,按竣工决算审核价的90%扣除第一次付款后进行第二次付款,余下审核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任何质量事故予以付清。合同签订后,荥阳市某会于2015年11月17日开始施工,2016年3月17日工程竣工。2017年4月12日-13日经荥阳市某会委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参加下,某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中博信验字【2017】第060号验收报告。2020年9月8日,荥阳市审计局对荥阳市2014年某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第十一标段竣工结算审计,出具荥审建报【2020】68号审计报告,显示:第十一标段报审结算造价684530.62元,审定结算造价577423.18元,审减结算造价107107.44元。
荥阳市某会已支付工程款479171.43元,欠付98251.75元,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2023年11月14日郑州某有限公司向荥阳市某会开具98251.75元的发票要求付款,但荥阳市某会仍未付款,于是郑州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荥阳市某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某有限公司工程款98251.75元及利息(以9825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荥阳市某会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工程款拖欠案,实际上暴露了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四大"隐形陷阱",特别值得各位企业老板警惕:
陷阱一:口头承诺不作数,合同约定才是"金标准"
荥阳市某会辩称"需要经过复验才能付款",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说法,因为合同里根本没有这条约定!很多企业做政府项目时,常听对方说"我们这里惯例是..."、"后面还要再走个流程",结果一拖就是好几年。记住:无论对方是谁,合同签了就必须按合同来。建议:签合同时务必把付款条件、时间节点写得清清楚楚,比如"审计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避免"及时付款"这类模糊表述。
陷阱二:"财政困难"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被告最理直气壮的理由是"政府财政压力大,不是我们不想付",但法院明确表示:这不能成为拒付理由!现实中,很多企业被"财政紧张"的说法拖得资金链断裂,最后项目黄了、公司垮了。重要提醒:政府项目≠可以白干,合同就是合同,财政困难是政府内部管理问题,不能转嫁给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可以约定"若因财政原因延迟付款,按日支付违约金"。
陷阱三:审计拖延导致"隐形欠款"
本案工程2016年就完工了,但审计拖到2020年才出结果,导致工程款被拖欠4年之久。很多企业以为"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合同里"以审计为准"的条款可能成为"无限期拖欠"的借口。实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审计时限(如"竣工后180日内完成审计"),并约定超期未审计的处理方式(如"视为认可施工单位结算价")。
陷阱四:诉讼时效的"甜蜜陷阱"
被告曾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但法院认为原告在2023年底催款、2024年起诉并未超期。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但起算点很关键——不是从工程完工算,而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本案因审计2020年9月才完成,时效才开始计算。关键操作:定期书面催款(微信、邮件都算),每次催款都能让时效"重新计时",千万别只在电话里说"什么时候给钱啊"。
给企业的三句大白话忠告:
- 合同里没写的,法院基本不会支持——签字前多问一句"这条不写清楚会怎样?"
- 政府项目更要留证据——领导说的"下次一定付",不如一张盖章的催款函
- 拖欠工程款别硬扛——拖得越久,要回来的难度越大,可能连利息都保不住
作为企业,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避免掉入这些陷阱?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专为企业量身定制,不仅具有极高的性价比,还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服务模式。我们的专业团队将通过合同审查、风险预警和纠纷处理指导,帮您把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让您的企业经营既省心又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