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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仅凭包工头结算单难以向总承包方追讨欠薪-新郑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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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700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邓某与被告邓某、周某、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新郑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邓某提交邓某向其出具的《结算单》,显示邓某2021年5月1日-2021年12月8日在新郑市某公司搭外脚手架点工200天×400元=80000元-借支46058.88元,下欠33941.12元,2024年5月11日,邓某签名并备注"同意结算"字样。

邓某提交内部承包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新郑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案涉正弘新城3号院项目系河南某公司开发,总承包单位为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承接正弘新城3号院项目主体劳务工程。2020年8月19日,邓某与周某就涉案的新郑市主体外架工程及相邻部分车库主体外架工程交付邓某施工;2023年7月6日,邓某将涉案工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邓某丁。邓某丁将周某、某公司及河南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支付邓某丁工程款209941.12元。该判决生效后,邓某向邓某及其他6名工人出具结算单。

周某提交打款明细银行回单,拟证明在每个月向每个工人支付款项的明细中,并没有邓某的名字。邓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其班组的7个工人重新核算,向7个工人亲笔书写《结算单》,《结算单》中所有内容均是邓某所写。邓某在本院限定时间内并未提交完整工地工人生活费发放的相关凭证。庭后,邓某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显示由于邓某劳务班组均为老家附近的农民,存在相互替换施工,全家共同施工工程量记在一个人名下、工资存在合并发放等各种不规范登记的情形。

法院判决:邓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某下余劳务工程款33941.12元;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重要的警示:农民工仅凭包工头个人出具的结算单,很难让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呢?从判决可以看出:

  1. 结算单本身效力有限:虽然邓某和包工头邓某都认可结算单,法院也认定了邓某需要支付这笔钱,但法院认为这仅是邓某和邓某之间的个人债务。就像你找朋友借钱,朋友给你打了欠条,这只能证明你朋友欠你钱,不能找他老板要钱一样。

  2. 证据不足是致命伤:邓某无法证明自己确实在工地上工作过。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工资发放凭证、没有工作现场照片等直接证据,只有包工头的一张结算单。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工地施工,无法证明其在涉案工地的农民工身份"。

  3. "层层转包"不等于责任连带:虽然工程经过了"总包→分包→再分包"的链条,但法院认为每个环节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总承包方某公司、分包方河南某公司不需要为最底层包工头邓某的欠款负责,除非能证明他们直接雇佣了邓某或授权邓某结算。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重要的法律风险点:

第一,用工管理不规范埋下大隐患
许多建筑工地存在"口头约定"、"现金支付"、"不签合同"的情况,认为"都是老乡,不用那么麻烦"。但一旦发生纠纷,企业拿不出证据,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本案中,邓某丁在之前的诉讼中胜诉了,但因为执行不到钱,才有了这次7个工人集体起诉。如果企业从一开始就规范用工,保留完整记录,就能避免被多次诉讼困扰。

第二,转包分包要谨慎,不能"一包了之"
很多总承包单位以为把工程包出去就没事了,实际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但监督不是"口头问问",必须有实质性的管理措施,比如:

第三,别让"老乡情谊"变成法律陷阱
本案中,邓某和邓某是同乡,邓某在另案执行不到钱后,给7个工人重新出具结算单。法院注意到"邓某与原告邓某的户籍地完全相同",怀疑可能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况。企业要警惕这种"老乡带老乡"的用工模式,避免被利用进行虚假诉讼。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建立"实名制"用工台账:每个工人进场必须登记身份证、签订简易用工协议、拍照存档。可以使用手机APP随手拍,既简单又有效。

  2. 工资发放"直达"工人:尽量避免通过包工头发工资。如果必须经手包工头,要求包工头提供工人签字的工资表,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备注"某项目某工人工资"。

  3. 每月"阳光公示":在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工资发放公示表,写明每个工人当月工作天数、应发工资、实发金额,让工人签字确认。既透明又能避免纠纷。

  4. 合同要"留痕":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必须规范用工,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保留合同原件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沟通记录。

  5. 纠纷早处理:发现欠薪苗头时,不要等工人告到法院才处理。可以主动介入,组织包工头和工人对账,留存书面协议,避免小问题变大麻烦。

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权利。农民工要维权,得有证据;企业要避险,也得有证据。规范的管理不是增加麻烦,而是给企业穿上"法律防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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