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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除停运损失赔偿责任-林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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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52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0日,杨某驾驶豫某****/豫E挂号大型车沿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G34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刁稍岭路段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冀AK/冀D挂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冀AK
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石家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张某。
杨某驾驶的豫某****登记所有人为林州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杨某,该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豫E挂号大型车登记所有人为林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杨某,该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鉴定,冀AK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维修费用为79960元,日停运损失为810.8元。张某共支出鉴定费用98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支付冀AK/冀D挂车从事故现场拖至长治市屯留区停车场施救费6500元。张某支付从屯留指定停车场至安阳县某修理厂的拖车费4760元。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赔付张某损失107492.8元(含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和16天停运损失),同时赔付杨某垫付的施救费65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杨某、林州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林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为什么保险公司必须赔停运损失?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保险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停运损失不赔,这钱不该我出。"但本案恰恰推翻了这个想法!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停运损失免赔",却因无法证明自己向投保公司充分解释过这条条款而败诉。

关键原因在于:格式条款必须"明明白白告诉你"才有效。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只有"王某林"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运输公司也否认王某林本人签字。法院认为这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生效。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挂靠经营≠甩手掌柜
    林州某汽车运输公司和林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只是车辆"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杨某。虽然法院最终没让它们赔钱,但它们仍要承担诉讼费!更严重的是,一旦保险公司能证明已尽说明义务,这两家公司很可能要和实际车主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如果你公司挂靠了其他车主的车辆,务必在挂靠协议中写清"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全部承担",并要求对方购买足额保险。

  2. 签字盖章必须"实名制"
    保险公司拿着有"王某林"签字的文件主张已尽说明义务,但运输公司说"王某林不承认签过字"。这种"真假签字"的纠纷,企业往往因证据不足而吃亏。
    风险提示:

    •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当面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 保留签署过程的影像记录(如拍照或录像)
    • 对免责条款页单独标注"已阅读并理解"并二次签字
  3. 停运天数要"有图有真相"
    原告主张停运35天,但保险公司用行车记录数据证明实际只停运16天,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证据。很多运输企业因无法证明真实停运时间而多赔钱。
    风险提示:

    • 使用正规GPS行车记录仪保存每日运营数据
    • 事故后立即封存车辆数据,避免被覆盖
    • 维修时要求修理厂出具带日期明细的维修工单

企业自查清单:
✅ 检查现有保险合同,重点查看"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加盖了保险公司骑缝章
✅ 梳理挂靠车辆协议,确认是否明确约定事故赔偿责任归属
✅ 建立保险文件档案库,确保每份合同都有"签字+盖章+日期"三要素
✅ 为运营车辆安装带云端备份的GPS系统,避免数据丢失

特别提醒: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拒赔。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只要企业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充分说明免责条款,就能胜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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