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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也要对公司债务负责-济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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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49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济源市某甲与济源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2024)豫9001诉前调确11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经双方协商一致,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剩余款项济源市某甲自愿放弃;济源市某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将上述20000元全部清偿完毕,双方本案纠纷了结。如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济源市某甲可就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定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24日,法院作出(2024)豫9001执155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单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三人,分别为冯某、杨某乙、杨某甲,其中杨某甲认缴出资额12.5万元,杨某乙认缴出资额15万元,冯某认缴出资额22.5万元。以上出资认缴时间2040年6月30日,至今未实际缴纳出资。

法院判决:冯某、杨某乙、杨某甲三名股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济源市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00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认缴制不等于不缴,股东要为"空壳公司"买单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很多企业老板敲响了警钟:认缴出资不是"免死金牌",公司欠债还不上,股东即使出资期限还没到,也得"掏腰包"!

2024年7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意味着什么呢?

举个通俗的例子:你和朋友开公司,约定2040年再实际出资,每人认缴10万。结果现在公司欠了供应商2万,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公司账户空空如也。这时,供应商可以直接找你们三个股东要钱——别以为"出资期限没到"就能躲过去,法律已经把这条路堵死了!

现实中,很多企业主存在三大误区:

  1. "认缴多少无所谓":以为注册资本随便填,反正不用马上出钱。殊不知,填得越高,将来要承担的责任越大。
  2. "期限设远点更安全":把出资期限设到20年、30年后,以为这样就能高枕无忧。但只要公司还不上债,这个"保护伞"立马失效。
  3. "公司是公司,我是我":认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欠债不会牵连到个人。但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责任直接"穿透"到个人财产。

企业如何防范这一风险?

  1. 量力而行设注册资本:不要盲目追求"大公司"形象。50万的生意,注册500万资本反而增加风险。建议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合理设定。

  2. 及时实缴出资:认缴不等于不缴,特别是当公司经营稳定后,应逐步实缴到位。银行流水、验资报告都要保存好,这是证明你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关键证据。

  3. 避免"空壳公司"运营:确保公司有基本资产和经营痕迹。频繁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会极大增加股东被追责风险。

  4. 定期做财务"体检":当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征兆时(如多笔债务逾期),股东应主动提前缴纳出资,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5. 转让股权要谨慎:如果你要转让股权,务必在转让前确认受让人有能力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原股东可能仍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这类案件的判决趋势更加明显。不是"公司没了就没事了",你的股东身份就像一纸"隐形担保",公司欠债还不上,法院会直接找你个人要钱!

作为企业管理者,千万别把"认缴制"当成逃避责任的工具。合法合规经营、量力而行出资,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之道。毕竟,公司不是"挡箭牌",股东责任始终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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