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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及时确认结算单可能被视为默认认可-武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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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民终181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6日,武汉某乙有限公司(甲方,承租人)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乙方,出租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服务合同书(塔式起重机服务)》,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岑大高速第四合同段,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租赁两台塔式起重机,每台每月设备使用服务费48000元,每台进出场费、安拆费60000元,预埋支腿10000元;附墙超过合同约定数量,每增加一道,甲方另支付乙方12000元/道;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启用时间方式为乙方取得塔吊第三方检测报告日为启用时间或以实际启用时间为准;停用时间为甲方书面通知停止。甲方扣减乙方的使用服务费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在当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生效,一月一清,跨期乙方不予确认。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逾期款项,并按逾期款项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加盖双方公司公章。
针对案涉两台塔吊起重机,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21日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载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提交了五份案涉项目《结算单》。结算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的《结算单》载明租赁费、进出场费、预埋支腿费用合计434081.6元;结算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结算单》载明租赁费合计209280元;结算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的《结算单》载明租赁费合计104640元;结算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的《结算单》载明租赁费合计104640元;结算日期为2022年5月5日的《结算单》载明租赁费、进出场费合计75864元;以上五份《结算单》结算金额总计928505.6元。
湖北某甲有限公司员工尹某将上述《结算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武汉某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其中,2022年6月17日,尹某“好的,少了点吧,总额一半都没有喔”,李某“少是少了一点,先应应急嘛,老板后面再想办法”。2025年1月28日,尹某“李某,李某,这才5万,40多万才付5万,这也太说不过去了呀”,李某“账上没钱了,先把这个付了,再看第二批,我再再再来调整,看怎么弄”。
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6月17日、2023年1月21日、2024年2月9日、2025年1月28日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以上总计55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武汉某乙有限公司需向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服务费37850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款为基数,从起诉立案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收到结算单后不吭声,结果付款行为被法院视为“默认认可”。武汉某乙有限公司主张结算金额有误(比如认为春节应免租、价格应按不含税计算),但法院为啥没支持?关键就在两点:

  1. “沉默=同意”的潜规则:合同白纸黑字约定“结算需书面确认”,但武汉某乙有限公司收到微信结算单后,既没盖章签字,也没发正式函件说“哪里不对”。更麻烦的是,他们分5次付了55万元——这在法律上叫“以行动默认”,相当于自己举手说“我认了这笔账”。等对方起诉了才喊冤,法院当然不买账。
  2. 含税价格不能“事后赖账”:合同写的是“不含税价格”,但结算单明确是“含税总价”。武汉某乙有限公司想按不含税重新算,但法院指出:实际交易中,含税结算才合规,否则可能偷税漏税。企业签合同时嫌税高压低价,真到付款时又想钻空子,这种“两头占便宜”的想法风险极高。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现实中,90%的类似纠纷都源于“口头说说”“微信随便回”。企业主总以为“关系好不用太较真”,但一旦翻脸,法院只认证据不认人情。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锁抽屉,每一步履约都要像“打卡”一样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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