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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出票人必须向持票人付款 - 武汉东西湖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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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案号:(2025)鄂0112民初156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0日,武汉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武汉XX城一期、武汉XX城二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武汉某乙公司作为业主方,将武汉XX城项目发包给某丙公司施工。2021年7月30日,某丙公司与武汉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将其承接的XX城项目材料检测分包工程交由武汉某甲公司完成。
2024年10月14日,武汉某乙公司向青岛某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6105521000166****00088278910000001-15000000;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武汉某乙公司,票据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5年4月14日。武汉某甲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获得了这张汇票。汇票到期后,武汉某甲公司向武汉某乙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付。武汉某甲公司随后发函追索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某乙公司支付5万元票款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武汉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某甲公司支付5万元票据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开票要谨慎,拒付风险自己担!

这个案例说透了一个关键点:企业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一旦票据被拒付,就必须向最终持有票据的人(不管转了多少手)支付票款,躲不掉! 很多老板以为“票据背书转让后就跟我没关系了”,但法院明确说了:不行!

记住:票据不是“债务转移”,而是“责任叠加”! 企业作为出票人,永远站在付款第一线。日常经营中,少图“方便”开商票,多留现金保安全——否则一个拒付,可能让你赔了钱还伤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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