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出票人必须向持票人付款 - 武汉东西湖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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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案号:(2025)鄂0112民初156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0日,武汉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武汉XX城一期、武汉XX城二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武汉某乙公司作为业主方,将武汉XX城项目发包给某丙公司施工。2021年7月30日,某丙公司与武汉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将其承接的XX城项目材料检测分包工程交由武汉某甲公司完成。
2024年10月14日,武汉某乙公司向青岛某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6105521000166****00088278910000001-15000000;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武汉某乙公司,票据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5年4月14日。武汉某甲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获得了这张汇票。汇票到期后,武汉某甲公司向武汉某乙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付。武汉某甲公司随后发函追索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某乙公司支付5万元票款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武汉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某甲公司支付5万元票据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开票要谨慎,拒付风险自己担!
这个案例说透了一个关键点:企业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一旦票据被拒付,就必须向最终持有票据的人(不管转了多少手)支付票款,躲不掉! 很多老板以为“票据背书转让后就跟我没关系了”,但法院明确说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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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武汉某乙公司输了?
他们辩称:“原告得证明票据合法、得证明在规定时间内要过钱、还得提供拒付证明。”但法院根本不买账!理由很简单:- 票据本身合法有效(形式规范、背书连贯),武汉某甲公司是项目分包方,拿票据是正当的;
- 即使武汉某甲公司起诉时才主张权利,也没超过法律期限;
- 拒付是武汉某乙公司自己承认的事实,不用原告多费口舌。
核心教训:企业开票时以为“甩锅”给下家就完事,但法律上出票人永远是“兜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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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么防范?3招避开“坑”!
- 别乱开票,量力而行!
商业承兑汇票不是“白条”,开出去就等于签了“付款保证书”。务必确认自己账户有钱支付,别学武汉某乙公司——项目发包时用汇票代替现金,结果到期付不出,反赔5万+诉讼费。建议:优先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兜底更安全),必须开商业汇票时,先评估资金周转能力。 - 全程盯紧票据状态!
汇票到期前1个月就主动查系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现“托收在途”“拒付”等状态,立刻联系持票人协商。拖着不管?法院会认定你故意赖账,还得加付利息! - 留好“证据链”,有备无患!
从签合同、交货到开票,所有环节留书面记录(如分包合同、验收单、票据流转截图)。万一被起诉,这些能帮你证明“票据合法取得”,避免像武汉某乙公司一样被动。
- 别乱开票,量力而行!
记住:票据不是“债务转移”,而是“责任叠加”! 企业作为出票人,永远站在付款第一线。日常经营中,少图“方便”开商票,多留现金保安全——否则一个拒付,可能让你赔了钱还伤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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