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买卖合同仅约束签约方,他人开票信息不导致付款责任-钟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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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23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9月被告张某与原告钟祥市某建材经营部达成购买块石的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张某位于洋梓镇的工地供应块石,每吨35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的工地供应了块石860.7吨,其中117.97吨由被告王某代张某签字确认,剩余742.73吨由被告张某本人签字确认。因付款需要,被告张某向原告提供被告钟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原告据此开具发票后未收到款项,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0124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0124元,驳回原告对钟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口头协议只“绑住”直接谈生意的人,不能随便拉别人“背锅”。原告以为把发票开给钟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能让这家公司付钱,但法院说不行——合同就像两人握手约定,外人没参与就不算数。张某用别人公司的开票信息“充门面”,结果自己得全额买单;而王某帮忙签字却被免责,因为他能证明是替张某干活。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是面“照妖镜”,照出三个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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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别“裸奔”:
本案中双方只靠口头约定买卖块石,出了问题全靠出库单和聊天记录“打补丁”。现实中,很多小企业图省事不签合同,但一旦对方耍赖(比如张某跑路),你连基本证据都难凑齐。防范建议:再小的生意也要签简单书面合同,写清货物数量、价格、付款时间,哪怕用手机拍个照存档也比口头强。 -
开票信息≠付款承诺:
原告看到张某提供的钟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票信息,就以为“大公司能兜底”,结果法院直接说“关人家什么事”。很多供应商以为发票开给谁、谁就得付钱,这是大误区!防范建议:收钱前务必确认对方身份——要求对方出示公司授权书,或直接和签约方对公账户结算。别轻信“我是替XX公司采购”的口头话,否则像本案一样“票开了钱没到”,哭都没地儿哭。 -
代签行为要“留痕”:
王某能脱身,关键是他证明了“我是帮张某签字”。但如果工人随便代签收货单,公司可能被卷进官司(比如本案原告差点告赢王某)。防范建议:内部明确授权规则——让员工代签时必须写“代XX(老板名)签”,并留存微信/邮件确认记录。对外合作时,要求对方提供签字人的委托书,避免“背黑锅”。
一句话总结:生意场上,谁签字谁负责,别把发票当“护身符”。企业主记牢:合同是“锁”,锁住该锁的人;证据是“盾”,挡住不该扛的责。日常多花10分钟签好字、留凭证,远比事后花10万打官司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