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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否则追不回欠款-十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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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以为把“别人欠您的钱”转给第三方后,就能稳稳收回款项?别急,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债权转让后,如果不按法律要求通知债务人,您可能一分钱都追不回来! 今天就用十堰一个最新判决,教您避开这个“隐形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案号:(2025)鄂0304民初15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成、黄某萍系夫妻。李某成因无法偿还郧县某银行2014年贷款,于2017年2月5日向郧县某银行出具《借新还旧贷款申请书》,申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同日,黄某萍向郧县某银行南化支行黄柿分理处出具《借新还旧贷款承诺书》,承诺同意其丈夫李某成申请借新还旧贷款,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贷款承担偿还责任。2017年2月8日,李某成(借款人)与郧县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种类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801)项下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8.4‰。李某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17年3月20日,郧县某银行向李某成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凭证载明利率为10.08%,到期日为2020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成、黄某萍未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7日,李某成、黄某萍欠付借款本金60000元、逾期利息18258.2元。2021年2月20日,李某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021年2月8日,郧县某银行出具《金融债权转让函》,将上述对李某成、黄某萍的债权转让给十堰某公司,《金融债权转让函》所附的明细表中载明的利率为10.08%。双方于2021年2月9日联合在《楚天都市报》上公告了债权转让事宜。2022年9月20日,十堰某公司与十堰某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十堰某资产公司。十堰某资产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通过发送短信及彩信的方式向李某成、黄某萍送达了《债权转让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了李某成、黄某萍债权转让情况及借款已经到期,要求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十堰某资产公司偿还全部本息。因催收借款本息未果,十堰某资产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很简单:法院支持了原告十堰某资产公司的请求,判令李某成、黄某萍夫妻在15天内共同归还剩余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1287.67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通知债务人这么重要?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雷”——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必须合法有效,否则新债权人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记住:债权转让不是“签完协议就高枕无忧”,通知不到位=给钱路上埋地雷。尤其金融、贸易类企业,欠款转让频繁,更得盯紧这一步!

四、专业护航,让经营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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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模糊处理。法律风险千人千面,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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