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否则追不回欠款-十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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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主,您是否以为把“别人欠您的钱”转给第三方后,就能稳稳收回款项?别急,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债权转让后,如果不按法律要求通知债务人,您可能一分钱都追不回来! 今天就用十堰一个最新判决,教您避开这个“隐形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案号:(2025)鄂0304民初15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成、黄某萍系夫妻。李某成因无法偿还郧县某银行2014年贷款,于2017年2月5日向郧县某银行出具《借新还旧贷款申请书》,申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同日,黄某萍向郧县某银行南化支行黄柿分理处出具《借新还旧贷款承诺书》,承诺同意其丈夫李某成申请借新还旧贷款,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贷款承担偿还责任。2017年2月8日,李某成(借款人)与郧县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种类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801)项下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8.4‰。李某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17年3月20日,郧县某银行向李某成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凭证载明利率为10.08%,到期日为2020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成、黄某萍未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7日,李某成、黄某萍欠付借款本金60000元、逾期利息18258.2元。2021年2月20日,李某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021年2月8日,郧县某银行出具《金融债权转让函》,将上述对李某成、黄某萍的债权转让给十堰某公司,《金融债权转让函》所附的明细表中载明的利率为10.08%。双方于2021年2月9日联合在《楚天都市报》上公告了债权转让事宜。2022年9月20日,十堰某公司与十堰某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十堰某资产公司。十堰某资产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通过发送短信及彩信的方式向李某成、黄某萍送达了《债权转让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了李某成、黄某萍债权转让情况及借款已经到期,要求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十堰某资产公司偿还全部本息。因催收借款本息未果,十堰某资产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很简单:法院支持了原告十堰某资产公司的请求,判令李某成、黄某萍夫妻在15天内共同归还剩余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1287.67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通知债务人这么重要?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雷”——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必须合法有效,否则新债权人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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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在哪?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签了转让协议,“欠款权利”就自动转给了下家。但法律不是这么玩的!债权转让要生效,必须通知债务人。就像您把朋友的快递转寄给别人,得先告诉收件人“快递转给谁了”,否则人家可能拒收。本案中,郧县某银行第一次转让债权时,通过《楚天都市报》发公告通知;十堰某资产公司第二次转让时,用短信+彩信直接发给李某成夫妻。法院认为这两种方式都合法(公告适用于金融债权,短信确认了送达),所以新债权人能顺利要回钱。
反过来想:如果银行只内部签了转让协议,却没通知李某成;或者十堰某资产公司只发了个微信没保留截图——债务人完全可以狡辩“我不知道转给谁了”,拒绝还款!法院也不会支持新债权人。 -
企业怎么防?3个实操建议
- 通知必须“留痕”:
- 别用微信随便一发就完事!短信、邮件要保留发送记录和送达回执;公告必须登在省级以上报纸(像本案登《楚天都市报》);面交要让债务人签收。
- 举个栗子:您转让一笔工程款债权,务必用“中国邮政EMS”寄通知函(封面写明文件内容),别用普通快递!
- 通知内容要完整:
- 必须写清“谁把债权转给谁”“欠款具体金额和利息”“要求何时还款”。像本案中十堰某资产公司的通知,直接标明“请立即向我公司偿还”,一步到位。
- 夫妻债务要双保险:
- 如果债务人是夫妻(如本案),必须让配偶也签承诺书!黄某萍签了《借新还旧贷款承诺书》,法院才判她共同还款。否则,可能只能追到一个人的钱。
- 通知必须“留痕”:
记住:债权转让不是“签完协议就高枕无忧”,通知不到位=给钱路上埋地雷。尤其金融、贸易类企业,欠款转让频繁,更得盯紧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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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模糊处理。法律风险千人千面,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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