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短信通知有效!企业务必重视合同联系方式管理 - 十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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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304民初8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月21日,王某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月利率8.4‰,若逾期还款则加收50%罚息。合同明确王某的住址和电话为联系方式,要求变更需书面通知银行。当日,银行向王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2019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剩余9万元本金展期至2020年1月21日,年利率调整为4.75%。2019年1月31日,王某还款7615.25元(含5000元本金),此后再未还款,截至2021年2月尚欠本金8.5万元。
2021年2月8日,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将包含王某债权在内的4.3亿元债权转让给十堰某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并在报纸公告转让事宜。2022年9月20日,十堰某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十堰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023年1月15日,十堰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短信向王某合同预留的电话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含转让文件及还款要求),但王某未还款。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王某向十堰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5万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7.125%(含罚息)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合同联系方式是“生命线”,企业必须死守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罚息争议”,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法律“盲点”:合同中的联系方式管理不当,可能让债权“打水漂”!王某上诉说“短信通知无效”,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关键就两点:
- 合同里写的电话,就是“法定收件箱”:王某在借款合同中亲笔留了电话,还约定“变更要书面通知银行”。可他换了号码却没吭声,法院直接认定短信发到旧号码也有效——就像你租房子时留了收快递地址,搬家却不告诉房东,快递丢了只能自己担责。
- 债权转让通知不能“随大流”:银行和后来的公司,既登报公告又发短信,双管齐下。尤其短信内容齐全(附转让文件+还款要求),法院认为这已尽到通知义务。反观王某,光喊“没收到”却拿不出证据,自然败诉。
给企业的救命提醒:
- 签合同时:务必让对方手写确认联系方式(电话、地址、邮箱),并加一句“变更须3日内书面通知,否则视为有效送达”。别嫌麻烦!本案就因这一句,让债权转让短信直接生效。
- 转让债权时:别只登报完事!像本案中“短信+公告”组合拳更保险。尤其对个人债务人,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成本低、留痕易,千万别省这点小钱。
- 当债务人失联:先查合同!如果对方没按约定更新信息,赶紧公证短信、邮件记录。本案中十堰某资产公司正是靠短信截图打赢了官司。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常犯的错是——签完合同就把文件锁抽屉,等要债时才发现联系方式过期。合同里的每一行字都是“护城河”,平时不修,出事就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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