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必须支付合格工程全款-孝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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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89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6日,湖北某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孝感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某电公司承包孝感金科集美府项目大区智能化工程。2021年12月24日,双方签署《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进度2021年12月审核确认书》中确认案涉工程累计进度完成量为908505.21元,月进度款(支付比例75%)681378.91元。2022年1月4日,某电公司向金某公司开具了面额为681378.9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付款40000元、2022年3月28日付款90000元、2022年4月27日付款110000元、2022年8月15日付款100000元、2023年1月6日付款90000元,共计430000元。2023年2月27日,某电公司向金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于2023年3月15日前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251378.91元。2024年10月25日,某电公司再次向金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以金某公司迟延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为由解除《施工合同》。金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签收。2025年1月9日,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未施工部分不再继续履行,由金某公司另行发包。
法院判决:金某公司需向某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78505.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856.11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0.3‰计算),确认某电公司对涉案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要工程款"纠纷,实则揭示了工程建设中极易踩坑的三个关键点,企业老板和法务人员务必警惕:
第一,合同解除≠工程款打水漂,合格工程必须付款!
很多发包方以为"合同解除了就不用付钱",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方仍需按确认的工程量付款。金某公司辩称"工程未验收不能付全款",但因项目已交房使用,且未对质量提出异议,被认定为默认质量合格。
企业怎么做?
- 发包方:停工或解除合同时,务必书面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及时组织质量验收,避免"擅自使用"被认定为默认合格。
- 承包方:施工中要保留好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等证据,每月让甲方签字确认进度,避免"说不清干了多少活"。
第二,发票只是"小义务",不能挡着工程款不给!
金某公司曾抗辩"发票金额不够,所以不付全款",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支付工程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发票只是附属义务。就像买菜不能以"没给塑料袋"为由拒付菜钱,发包方不能拿发票问题当挡箭牌。
企业怎么做?
- 发包方:别钻"发票不全"的牛角尖,只要工程量确认了,该付的进度款必须付,否则可能面临日0.3‰的高额利息(本案中47万欠款两年才产生9千多利息,看似不多,但大项目可能高达百万!)。
- 承包方:及时按约定开票,但若甲方以发票为由拖延付款,可直接发函催款并保留证据,为后续索赔留后手。
第三,律师费要回"难于上青天",证据链必须完整!
某电公司主张1.2万元律师费却败诉,只因缺了关键一环——付款凭证。法院认为仅有合同和发票,无法证明钱真的付了。这就像你说买了手机,却拿不出支付记录,谁信?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时务必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本案合同有此条款才让法院有依据)。
- 主张律师费时,必须"三件套"齐全:委托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少一样都可能前功尽弃!
特别提醒: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方的"保命符"!本案中某电公司因及时主张,获得对工程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但要注意:该权利需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18个月内行使,超时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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