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离开车辆作业时可认定为第三者,企业需规范施工安全-钟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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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2)鄂08民终7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8月21日9时40分许,唐闯驾驶赣EA××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沪蓉向965公里+100米路段时,与应急车道内施工人员唐某、唐汝付及施工车辆鄂H3××相碰撞,造成赣EA××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唐闯及施工人员唐某、唐汝付三人死亡,两车受损、路产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祥市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唐某、唐汝付无责任。唐闯驾驶的赣EA××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钟祥市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车辆鄂H3××**在平安财保钟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后,钟祥市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50000元。
刘某系唐某之妻,唐某1系唐某之子,唐某2、梁某系唐某父母,唐某3系唐闯父亲。唐某生于1976年12月12日,死亡时44周岁。受害人唐某生前有被扶养人2人,分别为梁某(1954年3月18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13年,扶养义务人1人)、唐某2(1953年5月30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12年,扶养义务人1人)。唐某、唐汝付系钟祥市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道路施工作业。
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唐某1、唐某2、梁某各项损失90000元;平安财保钟祥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02153.7元;钟祥市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150000元,在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由刘某等人返还。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驾驶员离开车辆进行施工作业时,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使是他自己公司的车辆,也可以向本车的商业三者险索赔。
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这不就是我们自己的员工吗?怎么还能向我们自己的保险索赔?"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身份。就像我们坐公交车时是乘客,下车后就是路人一样,当唐某离开驾驶室,在车外进行道路施工时,他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更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法院认定施工车辆的违规停放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 施工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 仅在50米内设置三个反光锥桶,未按规范布置作业区域
这些看似"小问题"最终导致企业需要承担30%的事故责任,赔偿30多万元。许多施工企业常常忽视这些细节,认为"以前都是这么做的"、"没人检查",但一旦发生事故,这些违规操作就会成为企业承担责任的铁证。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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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施工安全操作,别让"小疏忽"酿成"大赔偿"
- 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 施工时必须按规定距离和数量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施工一般要求150米外开始设置)
- 定期检查施工车辆安全状况,建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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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员工身份转换规则,别误判保险责任范围
- 当员工离开车辆进行作业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
- 建议在员工安全培训中明确说明这一法律风险点
- 为施工人员额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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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淆不同保险的责任范围
- 本案中平安财保钟祥支公司主张应由雇主责任险赔偿,但法院明确指出:雇主责任险与交通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企业应同时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雇主责任险,但要清楚各类保险的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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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避免"有理说不清"
- 本案中企业因无法证明唐某父母有其他收入来源,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获支持
- 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员工及家属信息档案
- 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证据
作为企业经营者,要记住: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一次规范的施工布置可能只需要多花几百元,但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赔偿可能高达数十万元。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完善保险配置、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才能真正为企业筑起法律"防火墙",避免因小失大。
特别提醒:对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特殊路段施工的企业,更要高度重视安全规范。此类区域车速快、危险系数高,一旦发生事故,伤亡和赔偿金额往往更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