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账确认后企业不得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货款-黄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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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7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黄冈某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黄冈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黄冈澳海云盛赋花园一期预制管桩采购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PHC管桩用于项目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实际供货数量以某乙公司指定人员验收签字为准;付款前某甲公司需提供合格资料及发票;若管桩质量不合格,某乙公司有权拒收或要求赔偿。
合同履行中,2024年6月6日,双方形成《对账单》,某乙公司员工徐某签字确认:工程共用管桩68366米,总价1101万余元,已付724万余元,尚欠377万余元。徐某备注“需扣除质量问题费用,最终量以成本核算为准”。诉讼中,双方又签订《货款结算确认书》,确认欠款金额调整为357万余元。
某乙公司辩称:1. 管桩存在锈蚀、桩头破碎等质量问题,应扣减货款;2. 某甲公司未提供合格质量证明及发票,付款条件不成立。但某乙公司申请质量问题鉴定后未缴纳费用,导致鉴定被退回;其提交的15份工程联系单仅能证明施工中曾反馈问题,无法证明最终损失。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727%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3个关键动作避免“钱货两空”
1. 对账签字前务必核清所有争议,莫让“备注”成摆设
本案中,某乙公司在《对账单》上注明“需扣除质量问题费用”,却未在后续结算中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以双方新签的《货款结算确认书》为依据判令付款——只要企业自愿在书面文件中确认欠款金额,此前所有口头争议(如质量、数量)都将被推定已解决。
企业该怎么做?
- 每次签署对账单、结算书前,必须由技术+法务+财务三方核验:货物数量是否与签收单一致?质量问题是否已书面记录并留存照片/视频?争议项是否明确标注“待处理”?
- 示例:若发现管桩有锈蚀,当场在验收单写明“XX批次管桩表面锈蚀,待第三方检测后扣减金额”,而非笼统备注“以成本核算为准”。
2. 质量问题要“留痕+行动”,拖延等于默认合格
某乙公司声称管桩有严重质量问题,但:
- 仅凭15份施工中的工程联系单(类似“工作提醒”),未证明问题导致实际损失;
- 申请司法鉴定却拒交费用,法院视为放弃举证。
法院观点很明确:到货验收时没提异议,事后又拿不出铁证,就推定货物合格!
企业该怎么做? - 货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三方(供应商+施工方+监理)联合验收,发现问题立即:
✓ 拍照/录像并标注时间地点;
✓ 书面要求供应商48小时内修复或换货;
✓ 拒收时出具《不合格品处理单》并双方签字。 - 别怕“伤和气”!本案中某乙公司因楼盘已竣工销售,再主张质量问题明显缺乏说服力——质量问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解决,拖到付款阶段基本翻盘无望。
3. 资料不全≠能拒付货款,主次义务要分清
某乙公司抗辩“某甲公司未提供质量证明和发票,所以不付款”,但法院指出:
- 合同约定资料不全可“暂缓付款”,但不能永久拒付;
- 某甲公司已交付全部管桩(核心义务),某乙公司却未证明资料缺失造成实际损失。
简单说:货都用完了,却以“少一张纸”赖账,法律不支持!
企业该怎么做? - 付款时若发现资料缺失:
→ 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补交(保留快递/邮件记录);
→ 按合同约定暂停本次付款,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如7天)内明确后续处理方案;
→ 切忌沉默拖延,否则视为默认接受履约。 - 特别注意:发票问题可另案主张赔偿,但不能阻挡货款支付——这是很多企业的认知误区!
征和提醒:本案暴露企业常见通病:重口头协商、轻书面留痕,导致纠纷时“有理说不出”。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覆盖合同审查、履约跟踪、纠纷预警全流程。我们支持先试用1个月,满意后再付款,用专业工具帮您把风险挡在诉讼门外。合同不是一签了事,而是生意的“安全带”——系好它,才能跑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