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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对账确认后企业不得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货款-黄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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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7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黄冈某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黄冈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黄冈澳海云盛赋花园一期预制管桩采购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PHC管桩用于项目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实际供货数量以某乙公司指定人员验收签字为准;付款前某甲公司需提供合格资料及发票;若管桩质量不合格,某乙公司有权拒收或要求赔偿。
合同履行中,2024年6月6日,双方形成《对账单》,某乙公司员工徐某签字确认:工程共用管桩68366米,总价1101万余元,已付724万余元,尚欠377万余元。徐某备注“需扣除质量问题费用,最终量以成本核算为准”。诉讼中,双方又签订《货款结算确认书》,确认欠款金额调整为357万余元。
某乙公司辩称:1. 管桩存在锈蚀、桩头破碎等质量问题,应扣减货款;2. 某甲公司未提供合格质量证明及发票,付款条件不成立。但某乙公司申请质量问题鉴定后未缴纳费用,导致鉴定被退回;其提交的15份工程联系单仅能证明施工中曾反馈问题,无法证明最终损失。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727%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3个关键动作避免“钱货两空”

1. 对账签字前务必核清所有争议,莫让“备注”成摆设
本案中,某乙公司在《对账单》上注明“需扣除质量问题费用”,却未在后续结算中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以双方新签的《货款结算确认书》为依据判令付款——只要企业自愿在书面文件中确认欠款金额,此前所有口头争议(如质量、数量)都将被推定已解决
企业该怎么做?

2. 质量问题要“留痕+行动”,拖延等于默认合格
某乙公司声称管桩有严重质量问题,但:

3. 资料不全≠能拒付货款,主次义务要分清
某乙公司抗辩“某甲公司未提供质量证明和发票,所以不付款”,但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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