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将导致赔付比例无效-赤壁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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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8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5日早上8时50分许,寻某乘坐胡某驾驶的某乙公司所有的7路公交车(车牌号为鄂L1****),于中百仓储公交站上车后掏出钱包购票时,公交车突然急刹,导致寻某被惯性甩出摔倒在车内。寻某以为是外伤休息可康复,便回家休养,但次日受伤部位疼痛加剧,前往赤壁市某医院治疗并报备某乙公司。经诊断,事故造成寻某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8天。2024年4月26日,司法鉴定确认寻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花费鉴定费2280元。某乙公司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特别约定“理赔打通,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分项,以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为限”。
法院判决:某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寻某10万元;某乙公司赔偿寻某27413.9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减少赔偿43130.4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教训与行动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想用“九级伤残只赔20%”的条款少赔钱,但法院说“不行”——因为保险公司没把这条免责条款“标红加粗”提示公交公司,导致条款无效,必须全额赔付。对企业来说,这绝不是“保险公司倒霉”的小事,而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合同时忽略“小细节”,可能让你白花钱、吃大亏!
为什么保险公司输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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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必须“看得见、读得懂”:
某甲保险公司在保单里写了一条“九级伤残按20%比例赔付”,但没用加粗、加黑、特殊符号等方式标出来(比如像网购时“7天无理由退货”那种醒目提示)。法院认为,这等于没提醒公交公司注意——就像卖手机时,商家偷偷把“不保修进水损坏”印在说明书角落,消费者根本看不见,出问题时就不能拿这条拒绝保修。
企业风险点:如果你是投保方(如公交公司、运输企业),签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盯紧“免责条款”是否被显著标识。如果保险公司只把文字印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出险后它想用这些条款少赔或不赔,法院很可能判你赢! -
“比例赔付”也是免责条款,必须重点提示:
保险公司狡辩:“按伤残比例赔钱是公平的,不算免责条款。”但法院直接戳破:所有可能减少你赔偿责任的约定(包括比例赔付),都属于“免责条款”,必须主动提示!尤其在运输、物流等行业,常见“十级伤残赔10%、九级赔20%”这类约定,但如果你没把比例表加粗标红,出事时照样无效。
企业风险点:- 投保企业:买保险时别光看“保额100万”就签字!重点翻“特别约定”“免责条款”部分,检查是否有小字陷阱。如果发现比例赔付、免赔额等关键内容没突出显示,当场要求保险公司修改或补充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
- 保险公司:别为省事埋雷!所有免责条款必须用加粗、彩色字体、单独弹窗等方式提示,最好让投保人手写“已知晓免责内容”。否则,像本案一样,10万限额的保单可能被迫赔双倍,还倒贴诉讼费。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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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当“细节强迫症”:
拿到保险合同时,先找“但书”“除外”“比例”“限额”等关键词。如果条款像“九级伤残按20%赔付”藏在段落里,立刻要求对方用荧光笔标出,并拍照留存。记住:保险公司没做到“一眼能看见”,出事时你就赢了一半! -
出险后,别被“行业惯例”忽悠:
本案中保险公司说“法院一贯不赔鉴定费”,但法院明确:鉴定费是确定损失的必要开支,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很多企业一听到“按惯例”“其他公司都这样”,就放弃维权。真相是:惯例不等于法律! 遇到拒赔,直接查《保险法》第64条——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兜底。 -
给员工培训“证据意识”:
公交司机胡某急刹导致乘客摔伤,但某乙公司因没及时查监控、留记录,被法院认定“疏忽大意扩大损失”,自己多赔了30%。建议:- 运输企业给司机配行车记录仪,出事30分钟内固定视频;
- 服务行业(如公交、网约车)建立“事故30分钟响应制”:现场拍照、报备、记录伤者主诉,避免像寻某那样“次日才就医”导致责任难分。
总结
这个案子血淋淋地证明:合同里的“小字”可能比大字更值钱。企业买保险不是“交钱完事”,而是要像检查食品配料表一样抠细节——没显著提示的免责条款,法院说“不算数”!尤其运输、物流、客运行业,务必做到:签合同时“查标红”,出险时“留证据”,被拒赔时“翻法条”。毕竟,省下10分钟看条款的功夫,可能赔掉10万元真金白银!
注:文中“寻某”“胡某”“某甲保险公司”“某乙公司”等均为化名,符合司法文书脱敏规范。案例启示基于(2024)鄂1281民初4823号判决提炼,企业可结合行业特性针对性优化风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