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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将导致赔付比例无效-赤壁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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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8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5日早上8时50分许,寻某乘坐胡某驾驶的某乙公司所有的7路公交车(车牌号为鄂L1****),于中百仓储公交站上车后掏出钱包购票时,公交车突然急刹,导致寻某被惯性甩出摔倒在车内。寻某以为是外伤休息可康复,便回家休养,但次日受伤部位疼痛加剧,前往赤壁市某医院治疗并报备某乙公司。经诊断,事故造成寻某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8天。2024年4月26日,司法鉴定确认寻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花费鉴定费2280元。某乙公司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特别约定“理赔打通,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分项,以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为限”。

法院判决:某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寻某10万元;某乙公司赔偿寻某27413.9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减少赔偿43130.4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教训与行动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想用“九级伤残只赔20%”的条款少赔钱,但法院说“不行”——因为保险公司没把这条免责条款“标红加粗”提示公交公司,导致条款无效,必须全额赔付。对企业来说,这绝不是“保险公司倒霉”的小事,而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签合同时忽略“小细节”,可能让你白花钱、吃大亏!

为什么保险公司输得这么冤?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1. 签合同前,当“细节强迫症”
    拿到保险合同时,先找“但书”“除外”“比例”“限额”等关键词。如果条款像“九级伤残按20%赔付”藏在段落里,立刻要求对方用荧光笔标出,并拍照留存。记住:保险公司没做到“一眼能看见”,出事时你就赢了一半!

  2. 出险后,别被“行业惯例”忽悠
    本案中保险公司说“法院一贯不赔鉴定费”,但法院明确:鉴定费是确定损失的必要开支,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很多企业一听到“按惯例”“其他公司都这样”,就放弃维权。真相是:惯例不等于法律! 遇到拒赔,直接查《保险法》第64条——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兜底。

  3. 给员工培训“证据意识”
    公交司机胡某急刹导致乘客摔伤,但某乙公司因没及时查监控、留记录,被法院认定“疏忽大意扩大损失”,自己多赔了30%。建议:

    • 运输企业给司机配行车记录仪,出事30分钟内固定视频;
    • 服务行业(如公交、网约车)建立“事故30分钟响应制”:现场拍照、报备、记录伤者主诉,避免像寻某那样“次日才就医”导致责任难分。

总结

这个案子血淋淋地证明:合同里的“小字”可能比大字更值钱。企业买保险不是“交钱完事”,而是要像检查食品配料表一样抠细节——没显著提示的免责条款,法院说“不算数”!尤其运输、物流、客运行业,务必做到:签合同时“查标红”,出险时“留证据”,被拒赔时“翻法条”。毕竟,省下10分钟看条款的功夫,可能赔掉10万元真金白银!

注:文中“寻某”“胡某”“某甲保险公司”“某乙公司”等均为化名,符合司法文书脱敏规范。案例启示基于(2024)鄂1281民初4823号判决提炼,企业可结合行业特性针对性优化风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