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义务未完成买方有权拒付尾款不承担违约责任-赤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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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4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0日,武汉市某下房地产开发赤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下公司")与江某签订合同编号为CB**13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江某购买某下公司开发的位于街组大厦栋层**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663.06元,总金额356504元;第六条约定:江某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首付款20万元,剩余尾款156504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第八条约定:某下公司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江某使用。
同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江某购买该栋楼第五层整层(14套房)的付款方式为:首付该楼层总价的60%,剩下40%购房款在江某拿到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时一次性付清给某下公司。
合同签订后,江某交付了购房款20万元,后续购房款一直未交。2017年7月13日,某下公司发出承诺书,承诺交房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载明:赤壁市东洲大厦工程已于2019年4月28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赤壁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某下公司已履行首次登记义务,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为鄂(2019)赤壁市不动产权第0**7号,登记时间2019年9月23日。
此前,江某诉某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2)鄂128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某下公司立即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江某履行房屋交付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400元。某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鄂12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江某向某下公司支付购房款156504元,但驳回某下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买房欠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在双务合同中,谁先履行义务,谁就掌握主动权。某下公司虽然打赢了要求支付尾款的官司,却输掉了违约金诉求,根本原因在于它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没做好自己的"功课"。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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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打架"埋隐患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尾款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但《补充协议》却约定"拿到房产证后付尾款"。这种前后矛盾的约定让双方各执一词。
风险防范:签订合同时务必检查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否一致。建议企业建立"合同条款对照表",对付款条件、交房标准等关键条款进行交叉核对,避免出现"合同自己打自己脸"的情况。 -
先履行义务没做到,后手权利全落空
某下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办证,导致江某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你没交房办证,我就不付尾款"。法院认为这是合法权利,所以江某不付尾款不算违约,某下公司自然要不回违约金。
风险防范:作为开发商,必须牢记"先交房、后收款"的顺序。建议企业建立"履约时间轴":- 交房前30天书面通知业主
- 交房后立即启动办证流程
- 每个环节保留书面证据(如快递单、签收记录)
切忌像本案中拖延交房又不保留通知证据,导致说不清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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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拖成"大案",诉讼成本翻倍
从2016年约定交房到2025年终审,这场纠纷拖了近10年!双方反复诉讼,某下公司虽收回15万尾款,却因违约金诉求被驳回,还白白支付了600多元二审费。
风险防范:- 设立"合同履约预警系统":对临近交房/办证期限的项目提前60天预警
- 建立"争议快速响应机制":业主提出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应
- 优先选择协商解决:本案中若某下公司及时交房并配合办证,完全可避免后续诉讼
给企业的三句大白话:
① 合同不是写完就完事,要像检查产品质检一样反复核对条款;
② 你承诺先做的事没做到,就别怪别人不按约定给你钱;
③ 小纠纷拖成大官司,最后输的往往是时间+金钱+ reputation(口碑)。
特别提醒:现在很多企业喜欢用"补充协议"改主合同,却忽略法律效力问题。记住!补充协议必须明确写"本协议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否则法院可能按"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原则处理——就像本案,补充协议关于"办证后付款"的特别约定,最终压倒了主合同的一般付款时间约定。
合同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企业的"护身符"也是"紧箍咒"。做好自己的事,才能理直气壮要求别人履约。否则,赢了官司也输了客户,要回房款却丢了口碑,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