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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债务文件上签字可能使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松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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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民终6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松滋市云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杨某、张某供货油糠,共计货款为132940元。2017年6月10日,还款人张某、杨某给松滋市云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立下欠条一张:"今欠云达米厂油糠93660元,还款日为2018年6月1日"。2019年4月14日,杨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松滋市云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克云还款20000元。张某、杨某现实际下欠松滋市云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366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杨某共同支付松滋市云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3660元及相应利息。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论述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企业经营者经常踩的"大坑":帮别人签字、帮别人转账,结果自己变成了债务人!

杨某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我只是张某的员工,欠条上签字只是对账,转账也是替老板还钱。"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他要还钱呢?关键就在三件事上:

1. 欠条上写的是"欠",不是"证明"
杨某和张某一起在欠条上写"今欠云达米厂油糠93660元",这个"欠"字在法律上就是"我承认我欠钱"的意思。如果杨某只是帮忙对账,应该写"经核对,张某欠款93660元",或者注明"对账人:杨某"。但他在"欠款人"位置签了名,法院自然认定他是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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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账2万元成了"自认债务"的铁证
杨某说自己是替张某转账,但拿不出张某的委托书。更麻烦的是,他直接用自己的账户转钱,而且转账时没写备注。法院认为:你既然愿意还钱,就说明你认这笔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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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口头承诺"在法庭上等于没说
杨某说他和张某是老板和员工关系,但提供的证据要么是自己制作的账本,要么与本案无关。法院最终只采信了有双方签字的欠条和银行流水这些"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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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提醒:两个常见误区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签字前先问三遍

    • 这份文件让我承担什么责任?
    • 如果出问题我能不能免责?
    • 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表明我的身份?
  2. 建立"代付"标准流程

    • 必须有书面委托
    • 转账备注明确用途
    • 保留沟通记录不少于3年
  3. 员工培训重点
    让财务、销售等岗位员工明白:在业务单据上随意签字可能让个人背上债务,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住:商业往来中,一个签名、一次转账可能比借条还管用。签字不是"帮个忙",而是"签责任"。企业经营者要教育员工:白纸黑字比口头承诺可靠一万倍,签字前多花30秒想清楚,可能就避免了几十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