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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签了但没登记,银行无权优先受偿-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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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16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7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魏某、游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向魏某、游某提供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7年6月10日,年利率9.0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2025年1月25日、2026年1月25日、2027年1月25日分别还本金80000元,剩余本息到期结清。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13.62%),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同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魏某、游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二人名下位于松滋市号**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300000元;与庹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庹某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贺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贺某在本金余额2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6月24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00000元至魏某账户。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魏某陆续还款17907.87元(含本金3921.74元、利息等)。2025年5月13日,因魏某、游某逾期未还款,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4日,魏某、游某尚欠本金278068.26元、利息12258.02元、罚息4996.21元、复利484.32元,合计295806.81元。另查明,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魏某、游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未就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魏某、游某需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庹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某在250000元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松滋某行有限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的请求(因未办理抵押登记)。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了抵押合同≠能优先受偿,登记才是关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高枕无忧,结果因没办登记,血汗钱打了水漂

松滋某行有限公司和魏某、游某签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房子作担保,但偏偏漏了最关键一步——去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结果呢?法院直接说: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银行不能优先卖房抵债。这意味着,就算魏某、游某名下有房,银行也只能和普通债主排队等还款,万一借款人破产,钱很可能收不回来。而担保人庹某、贺某却要真金白银赔钱,贺某还因合同写明“25万元限额”少担了点责。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抵押不是“签完就完事”:签合同时,务必同步办理抵押登记!比如房产抵押,必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走流程”。只签合同不登记,等于白纸一张。企业放贷、合作担保时,千万别图省事跳过这步——它才是法律认可的“保险栓”。
  2. 担保人要睁大眼睛:贺某在法庭上说“银行没告知金额增加”,但法院仍判她担责。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了担保范围,签字即认可。提醒企业:做担保人时,必须逐条看清合同金额、责任范围,别被“熟人面子”忽悠签字
  3. 银行也有“坑”:本案中银行因登记疏忽损失优先受偿权,但现实中更多是中小企业借钱时,以为有抵押就安全,结果因登记漏洞钱收不回。无论你是借钱方还是出借方,都要养成习惯:合同签完,立刻盯紧登记手续是否办妥

一句话总结:抵押合同是“纸”,登记才是“铁”。企业融资、担保时,宁可多跑一趟登记处,也别省这一步。否则,就像本案的银行——合同写得再漂亮,欠债也能变成“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