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公司可合法解除其股东资格-松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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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案号:(2022)鄂1087民初2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松滋市某玉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玉公司")与松滋市某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瀚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瀚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分别是松滋市某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辰公司")、松滋市某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公司")、某玉公司、松滋市某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公司"),各自认缴出资数额分别是1020万元、260万元、400万元、32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13%、20%、16%,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40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6日,全体股东签署《松滋市某瀚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12月13日,某瀚公司执行董事郑某提议召集股东会议,告知会议审议事项包括讨论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及缴纳、审议公司后期增资议案等。12月28日,会计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证实某辰公司、某粮公司、某实公司已分别实缴出资1020万元、320万元、260万元。12月29日,某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某辰公司、某实公司、某粮公司均表决同意:1.出资实缴期限提前至2022年1月10日前;2.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持相应股份;3.修改公司章程。某玉公司在股东会议上未表态,承诺2022年1月4日给出书面答复。2022年1月1日,某玉公司书面回函表示不同意股东会所有内容及增资事宜。
某瀚公司因某玉公司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于2022年1月5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1月6日,某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某辰公司、某实公司、某粮公司同意由某实公司认缴某玉公司应认缴的800万元增资部分。1月1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为:某辰公司30%、某实公司47.3333%、某粮公司16%、某玉公司6.6667%。1月12日,其他股东将增资部分汇入公司账户并办理变更登记。
2022年1月13日,某瀚公司再次向某玉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议通知书》,告知会议将审议股东出资缴纳情况及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1月29日,某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某辰公司、某实公司、某粮公司表决同意解除某玉公司股东资格,并发出《解除股东资格通知书》。某玉公司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于2022年2月16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法院查明,某瀚公司因取得采矿权需支付3866万元出让款、矿区征迁补偿款及设备采购款等,资金需求紧迫。某玉公司主张以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履行出资义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某玉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某瀚公司解除某玉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股东明确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有效催告后仍未缴纳,公司可通过合法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该解除行为受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看似是股东之间的"内斗",实则暴露了企业在公司治理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定时炸弹"——出资义务的履行与股东资格管理。许多企业认为"认缴制"就是"不用实际出钱",股东可以无限期拖延出资,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本案中,某玉公司正是因为轻视出资义务,最终被合法"踢出"股东队伍,20%的股权瞬间缩水至"零价值"。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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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不缴制":出资承诺是法律责任,不是儿戏
本案中,某玉公司原以为2040年才需出资,却因公司经营急需资金被提前要求履行义务。法院明确指出:当公司面临重大资金需求(如支付采矿权出让款、设备款等)时,股东会可依法决议提前出资期限。企业必须明白: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不是"保护伞",一旦公司经营需要,其他股东可通过合法程序要求提前实缴。 建议企业:- 新设公司时,务必根据实际资金能力确定认缴金额和期限,避免"天价认缴";
- 定期评估公司资金需求,提前与股东沟通出资安排,避免"突然被催缴"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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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程序"看似简单,实则决定解除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某玉公司辩称"公司未催告",但法院认为:2022年1月13日的《召开股东会议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将审议出资缴纳情况及逾期后果",已起到催告作用。关键点在于:催告不一定要用"催告"二字,但必须让股东清晰知晓"不缴款将失去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 企业若想安全解除"老赖股东"资格,必须做到:- 书面通知股东具体出资金额、截止时间及逾期后果(如"未按期缴纳视为放弃股权");
- 留存有效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现场拍照记录);
- 给予合理筹款时间(本案中从1月13日通知到1月29日决议,法院认定16天为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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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代出资"陷阱:口头承诺或关联公司资产不能替代法定出资
某玉公司声称用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履行了出资",但法院以"无证据且与章程规定出资方式不符"直接驳回。常见误区:- 误以为用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资产可抵充出资;
- 以为股东间口头约定即可变更出资方式。
正确做法: - 出资必须严格按章程约定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履行;
- 若需变更出资方式,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3以上表决权通过)并办理法定评估、过户手续;
- 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评估报告、产权变更登记等)。
给企业的"防雷"实操建议
- 新设公司时: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可因经营需要提前出资期限"的触发条件(如"项目总投资超注册资本50%时"),避免未来股东会决议被质疑"滥用多数决"。
- 日常管理中:建立股东出资台账,提前3个月书面提醒股东出资时间;若股东表示无法出资,立即启动股东会程序协商解决方案(如股权转让、减资等),不要等到"火烧眉毛"才行动。
- 遭遇"老赖股东"时:严格按"发通知→给期限→开股东会→办减资"四步走,切忌直接发个《解除通知》了事——本案中某瀚公司因规范操作而胜诉,而多数企业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
记住:股东资格不是"铁饭碗",出资义务才是"金饭碗"的根基。 企业发展中资金链紧张是常态,但因股东出资问题引发公司决议纠纷,往往会导致项目停滞、信誉受损甚至公司解散。提前规范出资管理,就是在为企业装上"防撞气囊"——平时看不见,关键时刻能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