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承包人不担责,实际施工人承担租赁债务-阳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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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61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因阳新县玉龙港二期工程建设需要,张某、徐某全、陈某林三人以湖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在阳新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塔吊和施工升降机。2023年3月23日,阳新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三人进行结算:①张某结算单载明应付875000元,已付372000元,余款503000元(不含13%税);②徐某全结算单载明应付377700元,已付261000元,余款116700元(不含13%税),后又付10000元,实际下欠96700元;③陈某林结算单载明应付389000元,已付281000元,余款108000元(含3%税)。结算后,张某又支付40000元,湖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420000元(已开3%税率发票)。各方对代付款项的具体分配均无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张某向阳新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9350元;陈某林支付租金8350元;驳回阳新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湖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利息主张。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挂靠他人名义签合同,最终债务要自己扛!很多企业以为挂靠大公司能"借光",结果发现出了问题,大公司根本不认账,债务全落到个人头上。阳新某机械租赁公司以为和湖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了合同,结果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根本不用担责,因为张某等三人既没盖公章,也没授权委托书,纯属"个人行为"。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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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合同等于白签
张某他们打着某甲公司的旗号租设备,但结算单上没盖公司章,也没公司签字。法院直接说:"这不算公司行为!" 很多包工头喜欢说"我是代表XX公司来的",但没书面授权就是空话。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必须核对公章和授权书!如果对方说"我们是某大公司的项目部",一定要让对方出示公司盖章的委托书。否则就像本案原告,以为能找大公司要钱,结果只能找几个个人要债。 -
代付款说不清,钱算谁的?
某乙公司代付了42万元,但没写清楚这钱是替谁付的。法院只能"猜":先平均分给三人,发现徐某全和陈某林的钱付多了,又把多余的钱算到张某头上。企业教训:收到第三方付款时,必须让付款方写明"此款系代XX公司/个人支付XX项目款项",并让实际欠款方签字确认。就像转账时备注"货款"一样简单,却能避免日后扯皮。 -
税票约定模糊,到手钱缩水
结算单上写着"余款503000元,开票另加10%税",但张某后来又想扣税。法院说:白纸黑字写的是"不含税金额",你签字就认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觉得"税的事以后再说",结果被对方钻空子。企业教训:在合同里明确写清楚:①金额是否含税;②发票类型(普票/专票);③不开票是否扣税。例如直接写"合同总价XX元(含3%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13%专票,买方另付税款"。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前"三查":查对方公章真伪、查授权范围、查付款账户是否公司账户
- 结算单别当"走过场":每笔付款都要写明对应项目,代付款必须三方签字确认
- 税的问题"一次说清":在合同里直接写清含税价、发票类型和违约责任
记住:法律只保护"写在纸上的约定"。你以为的"口头承诺""行业惯例",在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就像本案中徐某全说"工程只赚2万不该付利息",但法院根本不认——没约定就是没责任!合同签得明明白白,才能避免辛苦钱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