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决工程款纠纷再起诉将被驳回-阳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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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3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3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与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予以立案。2017年8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411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鄂民初40号民事判决:认定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49410951.53元,已付工程款206250820元,欠付工程款43160131.53元。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76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湖北高院关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1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834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该裁定明确认定: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49410951.53元,已付工程款206250820元,欠付工程款43160131.5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再次起诉,主张其多支付了工程款48172855元,要求确认多付事实。但法院查明,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多付工程款所依据的审计报告、收据、收条等证据均形成于前次诉讼程序结束之前,而前次诉讼的生效判决已对应付款、已付款总额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说白了就是:一家公司因为对法院已经"盖棺定论"的判决不满意,想再打一次官司推翻之前的判决,结果又被法院驳回了。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打篮球比赛,裁判已经吹哨终场了,比分已经定了。你不能因为输了比赛就要求重新打一场,说"我觉得我应该赢"。法律诉讼也是一样的道理,一旦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个案子在法律上就已经"一锤定音"了。
在这个案例中,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并驳回再审申请后,又向阳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说"我多付了工程款"。但法院发现,该公司说的这些"多付证据"其实都是在之前的诉讼中就已经存在并被审查过的,而且之前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了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法院为什么驳回这个案子?简单说就是三个字:不支持!因为法律不允许你用新官司来推翻旧判决。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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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跟生效判决"较劲"
一旦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不是想方设法找理由推翻判决。本案中,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仅没履行付款义务,还反复起诉,结果不仅没达到目的,还白白交了100元诉讼费。 -
第一次诉讼就要"亮出底牌"
在第一次打官司时,企业就应该把所有证据都拿出来。本案中,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之前的诉讼中曾要求进行工程款鉴定但被拒绝,如果当时就能充分举证,可能就不会有后来的麻烦了。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
重复起诉是"自找麻烦"
不要以为换个法院、换个理由就能重新打官司。本案中,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明知是同一个工程、同样的事实,还坚持起诉,结果就是浪费时间和金钱。聪明的企业应该把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上,而不是重复制造问题。 -
管好你的"钱袋子"和"账本子"
从本案可以看出,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混乱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企业应当:- 确保每笔付款都有正规发票或收据
- 避免使用"白条"等手续不全的支付方式
- 建立完善的财务记录和对账机制
- 定期与合作方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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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纠纷,专业的事找专业人
工程项目金额大、周期长、环节多,很容易产生纠纷。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应当:- 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完善合同条款
- 在纠纷初期就寻求法律意见,不要等到问题积重难返
- 保留好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提醒大家:法律不是可以随意试探的游戏规则。企业在经营中,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依法履行合同,做好风险防范。当遇到合同纠纷时,要在第一次诉讼中就全力以赴,而不是寄希望于通过反复诉讼来改变结果。
记住,诚信经营才是企业最坚实的"法律盾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一份谨慎,未来就少一分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