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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完全拒付-荆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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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03民初37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武汉荆州大道项目展示面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海伦堡玖悦府"项目中的展示区园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完工结算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3个月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8月28日,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2022年9月22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结算价为2726164.39元,被告已支付2361833元,尚欠工程款228023.17元、质保金136308.22元(合计364331.39元)。另查明,质保期到2022年6月6日截止,故质保金应于2022年9月6日前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364331.39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2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7334元。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开发票可拒付工程款"等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三、核心风险警示:发票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常犯的误区:以为对方没开发票就能无限期拖欠工程款。被告公司振振有词地说:"合同约定要先开发票才能付款",但法院为何不买账?关键在于:

  1. 合同义务要"对等履行",不能"单方面赖账"
    虽然合同写了"先开发票后付款",但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工程早已验收合格,结算金额双方确认,且被告付款金额(236万元)远超原告已开发票金额(20万元)。这种情况下,被告再以"20万元发票未开足"为由拒付36万元欠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就像你买了100元商品,付了80元后商家不找零,却说"你没开发票所以不能退20元"——这显然不合理!

  2. 质保金拖延支付的"致命伤"
    被告还辩称"原告没提交质保金申请",但法院直接根据验收日期(2020年8月28日)和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认定2022年6月6日质保期已满。企业常犯的错误是:把"对方要申请"当作拖延理由,却忽略自己也有主动核实的义务。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应主动联系承包方办理退款,而非坐等对方"打报告"。

  3. 证据链断了,钱就难要
    原告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保留了完整的"施工-验收-结算"证据链:

    • 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协议书》锁定欠款金额
    • 有验收文件证明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 能证明已开发票金额(20万元)
      反观被告,既无法证明因发票问题造成实际损失,又拿不出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自然败诉。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合同要写"活",别写"死"
签合同时别只写"先开发票后付款",应补充:"若乙方未及时开票,甲方应在发现后3日内书面通知;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放弃以此为由拒付的权利"。这样既保障甲方权益,又避免乙方因不知情而违约。

定期"对账"比催款更重要
每季度双方核对一次付款、开票、质保情况,用书面《往来确认函》签字确认。本案中,若被告在2022年6月质保期满后主动发函:"请于7日内提交质保金申请",就不会因"未收到申请"而败诉。

质保期不是"遗忘期"
建立工程质保台账:验收合格当天就标注"2年质保截止日"和"3个月退款缓冲期"。到期前1个月,主动联系对方办理手续。别等对方上门要钱,否则可能像本案被告一样,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支付3万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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