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兜底责任-孝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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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15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孝感凌某置业公司向万某借款用于经营。2024年6月16日,双方结算后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公司欠万某本金103万元、利息51万元,约定年利率10%,还款截止日为2025年6月16日。此后,公司分三次共还款3万元。2025年1月16日,万某病故,其妻宋某和儿子万某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段某、原法定代表人段某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孝感凌某置业公司需偿还本金103万元及利息(2024年6月16日前利息48万元,之后按年利率10%计算);段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对段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一人公司股东≠"防火墙",财产混同将直接"兜底"
本案中,段某作为公司100%持股的唯一股东,本以为公司债务与自己无关。但法院明确指出:仅提供一份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根本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股东钱是分开的"。想要免责,必须同时做到三点:
1️⃣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不是简单盖章的报告);
2️⃣ 保留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3️⃣ 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杜绝公私混用。
企业行动指南:
- 每年主动做财务审计并留存原始凭证
- 个人绝不经手公司资金(哪怕垫付1元也要走公司流程)
- 股东借款必须签合同、付利息、走审批
风险二:合同未到期≠高枕无忧,资信恶化照样要还钱
公司辩称"还款期未到",但原告发现公司已有60多起官司+3份限制消费令,符合《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条件(对方可能还不上钱时可提前主张权利)。法院虽未直接支持这点(因公司仍在小额还款),但企业若出现大量诉讼、限高令、资产冻结,债权人随时可能"提前收债"。
企业行动指南:
- 定期自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限高/失信记录立即处理
- 避免同时欠多笔债务,防止触发连锁反应
- 与债权人保持沟通,资信下滑时主动协商展期
风险三:经手人≠责任人,签字不规范坑死所有人
段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因未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且已退出公司,法院认定其不担责。但若合同写成"段某借"或"段某经手",而非明确写"孝感凌某置业公司借",股东可能被拖下水。
企业行动指南:
- 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全称作为签约主体
- 股东/员工签字前注明身份(例:"段某(法定代表人)")
- 杜绝"帮忙签字""代公司收钱"等模糊操作
企业主一句话自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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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账目能否经得起"刨根问底式"审计?
- 个人微信/银行卡是否收过公司客户1分钱?
- 合同签字时写的是"公司名"还是"我本人"?
只要有一项说"是",就可能像本案段某一样,欠债百万还得自己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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