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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兜底责任-孝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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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15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孝感凌某置业公司向万某借款用于经营。2024年6月16日,双方结算后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公司欠万某本金103万元、利息51万元,约定年利率10%,还款截止日为2025年6月16日。此后,公司分三次共还款3万元。2025年1月16日,万某病故,其妻宋某和儿子万某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段某、原法定代表人段某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孝感凌某置业公司需偿还本金103万元及利息(2024年6月16日前利息48万元,之后按年利率10%计算);段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对段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一人公司股东≠"防火墙",财产混同将直接"兜底"
本案中,段某作为公司100%持股的唯一股东,本以为公司债务与自己无关。但法院明确指出:仅提供一份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根本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股东钱是分开的"。想要免责,必须同时做到三点:
1️⃣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不是简单盖章的报告);
2️⃣ 保留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3️⃣ 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杜绝公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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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合同未到期≠高枕无忧,资信恶化照样要还钱
公司辩称"还款期未到",但原告发现公司已有60多起官司+3份限制消费令,符合《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条件(对方可能还不上钱时可提前主张权利)。法院虽未直接支持这点(因公司仍在小额还款),但企业若出现大量诉讼、限高令、资产冻结,债权人随时可能"提前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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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经手人≠责任人,签字不规范坑死所有人
段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因未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且已退出公司,法院认定其不担责。但若合同写成"段某借"或"段某经手",而非明确写"孝感凌某置业公司借",股东可能被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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