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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解除协议退款将承担巨额利息赔偿 - 孝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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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26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王某于2015年7月4日与被告孝感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由被告开发的孝感市某项目门面,价款46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4日支付20万元、7月6日支付80万元、7月16日支付50万元,共计支付房款150万元,均由被告出具相关收据予以确认。后双方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与王某解除2015年7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被告从2019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王某20万到9月份,2019年10月底前将剩余款项50万元一次性付清给王某,被告先期支付的所有款项视为偿还购房款本金;被告需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月息10‰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应计利息60万元,此款在2020年4月之后支付,2个月内支付完毕。双方还约定,如被告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支付,则按照月息2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结清为止。《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向王某退还任何购房款,王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2025年1月1日,王某病逝,其子王某甲、王某乙作为王某的唯二继承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孝感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必须在10日内退还原告15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同时,被告还需承担近3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小违约酿成大赔偿”?
这个案子看似只是“退钱+付利息”,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签了解除协议却不履约,利息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为什么被告要赔这么多?关键在两点:

  1. “月息2%”的约定埋了雷:协议里写明“违约按月息2%计算利息”,这看起来不高(相当于年化24%),但实际算下来,5年多光利息就超130万元!法院虽将后期利息调低至LPR四倍(目前约14.8%),但前期高额利息已让企业多掏几十万。更麻烦的是,被告全程“失联”(没出庭、没答辩),法院只能按协议判赔,企业连商量余地都没有。
  2. 解除协议≠一签了事:很多企业以为签了《解除协议》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自己的还款能力。本案中,被告2019年承诺10月底前退款,结果拖到2025年都没动静。期间王某多次催款(有短信为证),但企业既不沟通也不补救,最终让150万本金“膨胀”成近300万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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