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重复收取违约金可能无效-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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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21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8日,刘某浩、钟某艳与阳新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阳新某银行借款200,000元用于进货,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2%;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贷款人有权按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8%);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若借款人违约,需按债权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同日,展某坤与阳新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为刘某浩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阳新某银行依约发放了借款,但刘某浩、钟某艳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23年6月5日,刘某浩、钟某艳尚欠本金31,426.71元、利息932.83元、罚息4,109.44元、复利123.13元。阳新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 刘某浩、钟某艳需偿还阳新某银行欠款本金31,426.7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6月5日的利息932.83元、罚息4,109.44元、复利123.1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但总年化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刘某浩、钟某艳需向阳新某银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原诉求10,000元,法院酌情调整);
- 展某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阳新某银行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其他未实际发生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是越多越好,重复设置惩罚性条款反而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很多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签借款合同时,总想着"多设几道保险":既约定了正常利息,又加了罚息、复利,还额外设了违约金。但法院在判案时会算一笔总账——这些费用加起来是否公平合理?
本案中,阳新某银行同时主张了四样东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前三项,但明确驳回了违约金请求,理由很实在:罚息和复利本身已经是对违约的惩罚了,再收20%的违约金就属于"重复打板子",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就像有人迟到了,你罚他扫地已经够了,再额外罚他抄写100遍校规就过分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给总成本划了"红线":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年化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目前约13.8%左右)。本案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8%明显超标,超出部分法院直接不认。
企业防范这类风险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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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合同里"堆砌"惩罚条款
罚息、复利、违约金选1-2种足够。比如约定"逾期按年利率15%计收罚息",比同时写"罚息15%+复利+20%违约金"更容易被法院全额支持。记住:条款要能执行,不能只图写得狠。 -
算清总成本是否合法
签合同前拿计算器算一算:正常利息+罚息+其他费用,总年化利率是否超过LPR四倍?超标部分写了也白写。现在一年期LPR约3.45%,四倍就是13.8%,超过这个数就要调整。 -
实现债权的费用要"实报实销"
阳新某银行主张10,000元律师费,法院只支持3,000元,因为:- 律师费要实际支付(得有付款凭证)
- 金额要合理(小案子收10万律师费肯定不合理)
建议企业:合同里写"律师费按合理标准承担",胜诉后提供发票+付款记录,金额别明显高于当地行情。
最后划重点:好合同不是"把对方捆得越紧越好",而是既保护自己权益,又经得起法律检验。企业在设置违约条款时,不妨自问:
- 这些费用加起来,对方实际要付多少?
- 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写了法院会支持吗?
- 重复惩罚的条款,会不会让整个合同显得"趁火打劫"?
合同是生意的"安全带",但系得太紧反而可能卡住自己。定期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模板,比出事后再打官司省心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