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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不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咸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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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64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
2021年11月29日,湖北某乙公司与咸宁温泉某公司签订《咸宁某项目一期高层G1-G6栏杆、百叶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湖北某乙公司负责栏杆、百叶的供应及安装。合同明确:工程结算完成后14日内,咸宁温泉某公司需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2024年10月11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4年12月5日,双方确认结算价为1371699.16元。截至2024年12月6日,咸宁温泉某公司仅支付1228596.02元,尚欠101952.17元(不含质保金)。另查明,2021年6月16日起,湖北某甲公司成为咸宁温泉某公司100%控股股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家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咸宁温泉某公司15日内支付湖北某乙公司欠款101952.17元及利息(自2024年12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湖北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股东别让“钱袋子”混了!

1. 工程款拖欠?合同约定就是“护身符”
本案中,咸宁温泉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直接原因,是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后14日内付97%”执行。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总金额,却忽略付款时间节点验收流程

2. 股东最大陷阱:财产混同=债务连坐!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湖北某甲公司作为100%控股股东,因无法证明自己和咸宁温泉某公司的财产独立,被判连带还债!法院直接引用《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若拿不出财产独立的证据,就得替公司背债。

教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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